关于女下岗职工产假期间生活费应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劳社函[2000]3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4〕4号)规定, 全文废止。主要内容与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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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女下岗职工产假期间生活费应如何发放的请示》(湛垦物集字[2000]48号)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照发。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