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的函
川文旅函〔2021〕4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文件要求,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6日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工作,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府旅游名村是指文化旅游资源富集、文化传承保护与转化发展较好、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配套服务完善、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文化和旅游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村民致富效果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村建设工作,评选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每次命名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四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按照《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考核评分,评分指标数据以统计监测结果为依据;未纳入统计监测的指标,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天府旅游名村原则上为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旅资源特色突出、开发主题明确。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自然风貌,乡村旅游开发主题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
(二)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妥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完备。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体验内容。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建筑、景观设计。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村民精神风貌较好。
(三)旅游业态丰富、产品质量较高。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研学旅行、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有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较强的项目。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出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且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
(四)住宿特色突出、服务接待规范。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住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住宿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能够满足游客需求。
(五)基础配套完善、旅游功能齐全。外部交通便捷通畅,通村主干道达到四级(含)以上公路标准,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设备设施完备,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标识标牌规范清晰。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必要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环境干净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
(六)监管制度健全、推动实施有效。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制度措施完善,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实施效果良好。近3年内,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重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文化和旅游资源重大责任事件。
(七)运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良好。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整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性较高,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合理,带动村民增收致富效果明显。上年度接待游客20万人次(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1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
(八)品牌培育成效明显、影响力大。注重“内提品质、外塑形象”,有旅游宣传展示网站或网页,能够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培育打造文旅品牌,提升乡村形象,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选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第七条 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村(社区)自主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编制申报材料,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村申报表;
(二)天府旅游名村申报方案。
第八条 推荐。市(州)人民政府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后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报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条 评选。依据《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采取资料评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综合资料评审和实地检查情况,择优提出天府旅游名村建议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条 认定。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命名的,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天府旅游名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复核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检查。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天府旅游名村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日常监管或复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6个月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撤销其“天府旅游名村”命名。被撤销命名的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核心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品牌被摘牌或降级;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资源等重大责任事件,或发生恶性、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以及其他在国内外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责任事件;
(三)连续两年旅游总收入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负增长(发生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根据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实际,适时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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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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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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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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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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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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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禀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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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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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旅游开发主题明确、特色突出。
评分指导:
1.按照村内拥有古籍、美术馆藏品、地方戏曲剧种、传统器乐乐种、非遗、文物等类型文化资源以及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建筑与设施、历史遗迹、旅游购品、人文活动等类型旅游资源评分。拥有每一种文旅资源类型得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2.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准确,特色突出。按好、较好、一般三个档次评分,分别得4分、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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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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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传承保护与转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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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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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提供有文化展示体验内容,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评分指导:
1.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体验基地等,且活态展示时间全年达6个月以上。拥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的每项分别得1分、0.5分、0.2分。此项累计最高得3分;
2.提供村史展示或文化展览或互动项目等文化展示体验内容得2分;
3.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每开展一项活动得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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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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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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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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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出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
评分指导:
1.开发有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研学旅行、节庆活动等不同业态类型的旅游产品,每一种得2分,累计不超过8分;
2.打造有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项目,每一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3.开发有当地风味的特色美食,每一种得0.5分。打造餐饮服务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店)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4.开发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每一种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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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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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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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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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住宿,住宿产品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环境良好,满足游客需求。
评分指导:
1.拥有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甲级旅游民宿(五星级旅游民宿)每个得0.5分,其余类型每个得0.2分,累计不超过4分。
2.住宿产品具备一定规模,提供床位总数100张(含)以上的得1分,每增加100张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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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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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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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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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接待条件良好,满足游客需求。
评分指导:
1.通村干道达到二级及以上、三级、四级公路标准的,分别得3分、2分、1分。
2.开通有旅游客车或其它公共交通车辆的得2分;
3.村内游览路线设计合理,建设有游步道、绿道等,提供有自行车、观光车等游览交通工具的得2分;
4.村内停车车位数100个(含)以上的得0.5分,每增加100个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5.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垃圾、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齐全且运行良好的得3分;
6.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游客服务功能齐全的得3分;每缺少一项功能扣1分,直至扣为0分;
7.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且面积达到200平方以上的,每个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
8.建有旅游厕所且环境干净卫生的,每个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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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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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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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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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以及文化文物保护管理等制度机制健全,实施效果良好。加强文旅人才培训,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评分指导:
1.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以及文化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的得3分。每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为0分;
2.配备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旅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以及文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得3分。每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为0分;
3.近3年内,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文化文物保护等方面,未发生责任事件(事故)的得3分。
4.加强文旅人才培训,上年度培训率达70%(含)以上的得1分,培训率每增加10%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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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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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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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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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规范,文旅产业综合效益良好,带动村民增收致富效果明显。
评分指导:
1.上年度接待游客人次达到20万(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达到10万)得1分,每增加20万人次(三州三县民族地区增加10万人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上年度实现旅游总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三州三县民族地区达到1000万元)得1分,每增加2000万元(三州三县民族地区增加10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3.村内居民能通过自主创业、资产入股、企业就业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本地村民从业人数占本村户籍人口总数比例达到15%(含)以上得1分,占比每增加10%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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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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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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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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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注重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提升乡村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评分指导:
1.有旅游宣传展示网站(网页)得0.5分。利用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推广的得0.5分。宣传推广有机植入全省统一的“天府三九大、安逸走四川”logo及安逸熊猫文旅吉祥物的得0.5分。有线上交易的住宿、商品、旅游服务等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2.常态化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上年度每开展一项活动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3.成功创建有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或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全国民族团结示范区(单位)或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国家级文化旅游品牌,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省级文化旅游品牌,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或市(州)级文化旅游品牌的,每个分别得2分、1分、0.5分。累计不超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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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资源开发处 发布时间:2021-07-28
2021年7月26日,《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办法》和相关评分细则发布,现就天府旅游名镇、名村评选管理办法、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办法和相关评分细则进行解读。
一、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目的。深入挖掘和保护利用镇域内的特色文旅资源,促进文旅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打造文化主题鲜明、产业特色突出、旅游功能完善、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旅游目的地。
2.依据。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文件提出的“着力建设一批文化主题鲜明、产业特色突出、旅游功能完善、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天府旅游名镇”。
(二)评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框架。分为总则、申报条件、评选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15条。
2.重点内容。明确了天府旅游名镇的定义及开展评选工作的依据、意义、原则、程序等。
一是申报对象。天府旅游名镇是指文化主题鲜明、产业特色突出、旅游功能完善、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行政建制镇(乡、街道)或特定区块的旅游目的地。满足申报条件的行政建制镇(乡、街道)或镇域内依托特定区块打造的旅游目的地,均可申报天府旅游名镇。行政建制镇(乡、街道)以其规范名称进行申报;依托特定区块打造的天府旅游名镇,以特定区块主题名称进行申报(如××市××县×××红色文化旅游镇)。
二是评选原则。评选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每次评选不超过10个。
三是申报条件。从资源特色、四至界线、规划实施、基础配套、监管落实、统合效益等6个方面设定基本条件。其中,在通镇主干道路等级、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年度旅游收入及接待人次等方面设定硬性条件。同时,对依托特定区块打造的天府旅游名镇,要求其规划面积在1-10平方公里以内,商用住宅建设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坚决杜绝以名镇建设为名,行房地产之实。凡不满足以上硬性条件的,不得申报天府旅游名镇。
四是评选程序。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四个步骤进行。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镇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申报镇编制申报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评选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至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照《天府旅游名镇评分细则》评审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根据申报情况,在评选总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比例,选取排位靠前的申报镇视情进行实地检查。综合资源评审和实地检查情况,研究提出天府旅游名镇建议名单,经征求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和面向社会公示后,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并在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大会上授牌。
五是监督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由命名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每3年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组织一次全面复核检查,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命名镇采取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处理。
(三)评分细则主要内容
针对资源禀赋、规划管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形象推广、综合效益等7个方面,设定评分项和评分标准,重点考量名镇文旅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文旅要素产品建设以及综合带动效益等情况,充分体现名镇独特的文化特色、丰富的文化内涵、完善的旅游服务功能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总分值为100分。
二、《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评分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目的。深入挖掘和开发利用乡村特色生态、产业和文旅资源,抓好乡村文化的保护传承和转化发展,促进乡村农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创新旅游业态,优化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依据。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文件提出的“着力建设一批符合文化旅游发展方向、资源利用和产品开发水平高、对乡村振兴具有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天府旅游名村”。
(二)评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框架。分为总则、申报条件、评选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15条。
2.重点内容。对天府旅游名村的定义以及开展评选工作的依据、意义、原则、程序等进行解释和明确。
一是申报对象。天府旅游名村是指文化旅游资源富集、文化传承保护与转化发展较好、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配套服务完善、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文化和旅游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村民致富效果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满足申报条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均可申报。
二是评选原则。评选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每次评选不超过30个。
三是申报条件。申报天府旅游名村,须为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并在资源特色、文化保护传承和转化发展、旅游产品、住宿业态、基础配套、监管落实、综合效益、品牌培育等8个方面,应满足相应基本条件。其中,在通村主干道等级、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年度旅游收入及接待人次等方面设定硬性条件。凡不满足以上硬性条件的,不得申报天府旅游名村。
四是评选程序。按照申报、推荐、评选、认定四个步骤进行。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村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申报村编制申报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评选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照《天府旅游名村评分细则》评审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按照申报情况,在评选总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比例,选取排位靠前的申报村视情进行实地检查。综合资源评审和实地检查情况,研究提出天府旅游名村建议名单,经征求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和面向社会公示后,报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并选派代表在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大会上授牌。
五是监督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由命名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文化和旅游厅牵头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核检查,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命名村采取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处理。
(三)评分细则主要内容
针对资源禀赋、乡村文化传承保护与转化发展、产品建设、住宿业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综合管理、综合效益、品牌培育等8个方面,设定相关评分项和评分标准,重点考量乡村文化保护转化、旅游业态创新、乡村民宿发展、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经济社会效益带动以及文旅品牌培育等方面情况。总分值为100分。
三、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目的。深入挖掘和保护利用本地特色文旅资源,激发文创产品开发的内生动力,推出具有地域特色、符合现代审美的优质天府旅游名品,深度开发巴蜀文化IP,助推四川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2.依据。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文件提出的“着力推出一批体现四川文旅元素内涵、符合现代生活美学、适应市场需求、深受游客喜爱的天府旅游名品”。
(二)推选发布办法主要内容
1.框架。分为总则、申报条件、评选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14条。
2.重点内容。明确了天府旅游名品的定义及开展推选发布工作的依据、概念范围、原则、条件、程序、管理等。
一是概念范围。天府旅游名品是指具有四川文化旅游元素和内涵、适应市场需求、体现现代生活美学且深受游客喜爱的名优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为文博文创产品、非遗手工旅游产品、乡村旅游产品、红色旅游衍生品、民族特色衍生品、影视艺术衍生品、景区酒店衍生品、文化创意旅游纪念品8类,不包括手工定制类、孤品类艺术作品以及现场制作类食品。
二是推选发布原则。推选发布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组织实施,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推选发布,每次发布数量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动态确定。
三是申报条件。1.创意导向正确,特色鲜明;2.适应市场新需求,销售领先;3.产品生产标准化,质量过硬;4.品牌培育有成效,影响力大。
四是推选发布程序。按照“市(州)、县(市、区)逐级推选发布、省级择优发布”的工作流程,由各市(州)、县(市、区)每年遴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本级旅游名品进行发布。各市(州)在推选发布本级旅游名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照《天府旅游名品评分细则》评审打分,择优提出天府旅游名品建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报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联合发布。
五是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复核检查、退出管理。由各市(州)、县(市、区)文化旅游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检查。凡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的,适时调整或撤销。被撤销的,3年内不得再次推选。市(州)、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旅游名品退出机制。
(三)评分细则主要内容
针对地域特质突出度、品牌度、实用度、创新度、市场度、工艺度、示范性等7个方面,设定评分项和评分标准,重点考量体现四川文旅元素内涵、符合现代生活美学、适应市场需求等情况,并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明显,成为地方产业振兴或地方文化保护、传承的示范窗口。总分值为100分。
四、实施日期
《天府旅游名镇评选管理办法》《天府旅游名村评选管理办法》《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20日,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人:张肖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