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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5〕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各项补偿费使用的管理,维护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费,是指依照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荒地、水面等)在城市化中转为国有土地所给予的适当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实施。

  第四条 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下简称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截流、挪用。

  第六条 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

  第七条 地上附着物,由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生产经营组织、农户、个人按照产权明确归属。

  第八条 属于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不得分发给个人,但可列入当年收益进行分配。

  下列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由股份合作公司列入资本公积金,不得列入当年收益进行分配:

  (一)土地补偿费;

  (二)种植年限在5年以上的荔枝龙眼的青苗补偿费;

  (三)冲销固定资产原值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九条 用于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的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不得低于补偿费用的50%,其余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兴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

  第十条 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招待费和购置小轿车、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一条 使用列入专户管理的各项补偿费,必须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会议或者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应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各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应对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集体所得各项补偿费的收支,应遵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实行专账专户核算。明确界定为集体所得的各项补偿费,应及时列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长期以其他应收款等形式反映资产。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对集体所得的各项补偿费的收支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公布,发现问题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的,应限期退还款项给相应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会议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及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动用集体所得的各项补偿费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s://sf.sz.gov.cn/gkmlpt/content/3/3014/post_3014674.html#25124

https://www.sz.gov.cn/szsrmzfxxgk/zc/gfxwj/szfgfxwj/content/post_11302702.html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