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自然资发〔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程序。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抽查。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方式
(一)项目选址。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协议签订。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域或市域内应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在项目显要处标明项目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8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02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原有政策文件适用范围较窄,一些标准设定不够灵活,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二是原有政策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备案,程序复杂,办理时限较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三是我省地形地貌复杂,主要以山地、丘陵为主,土地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比例高,设施农业用地难以完全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化农业生产与发展受限规。四是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看,个别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土地性质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督管理不严格,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对原有政策文件作了进一步拓展与延伸,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通过实地调研,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省级部门、市(州)主管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及设施农业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为更加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将原有政策文件中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整合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相较于以前的文件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合理控制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和发展实际,为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较原政策文件,增加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需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的比例限制,并合理设置了上限,即:“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0亩”。
二是强化了规模化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政策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有关精神,《通知》规定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以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同时,为集约节约用地,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二)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可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归纳起来,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对一些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因此,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少量使用,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相对稳定。
此外,特别规定,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规模化农业设施用地的选址,促进农业发展。
(三)体现了“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相结合
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将原需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优化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将原由乡镇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优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提升用地取得效率。在用地选址过程中,乡镇政府、县级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进一步提高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
同时,《通知》对占用耕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数质同等补划、数据库更新、核查抽查等进行了严格要求,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即可动工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动工建设。为严格用地监管,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通知》明确“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四)《通知》对促进四川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积极意义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省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为有效保障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设施农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科技创新能力弱,生物技术、工程信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运用不够;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机械装备和生产条件不配套;支持措施不尽完善,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0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制定印发了两个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文件,我省也制定了相应贯彻文件,为支持和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两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的《通知》是擦亮四川农业大省金字招牌,做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重要举措,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进一步改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随着传统农业功能的拓展和设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政策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发展需要。《通知》的印发实施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效益,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原有政策文件适用范围较窄,一些标准设定不够灵活,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通知》的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有助于提振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
三是有利于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近年来,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耕种收等环节的新型农机装备应用,水肥一体化等新型栽培技术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应用都需要相应的设施农业用地支持。《通知》的印发实施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利于加快推进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通知》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五严”要求:
(一)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时,要严格把握“位置关系难以避让”“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规定。严格执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更新完善汇交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设施农业用地复垦等工作,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二)严防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确保农地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不能突破两条底线。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
(三)严格准确把握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和标准。各地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准确运用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和标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也要特别注意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应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类型,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同时,要注意区分其他不应纳入设施农业用地情形,如简易塑料棚等直接利用棚内土地耕作层生产的应按原地类管理,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
(四)严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化管理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图,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的上图入库工作。下一步,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建成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转入监测监管系统。省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
(五)严格监管责任和强化执法监察。《通知》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要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乡镇政府作为用地备案单位,要全程跟踪监管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职能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还要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要将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通知》还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将用地备案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在项目显要处标示,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