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科政〔20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科技厅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3年3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2年8月30日—2024年8月30日
各有关提名单位(专家):
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28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
(一)省直相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四)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农高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以下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四川省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五)战略科学家。
提名专家年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65岁。
第三章 提名要求
第六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共同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
第七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人选)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同年度本人提名项目(人选)相关的评审活动。
第九条 专家共同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人选)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条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内进行提名。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限额提名。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具体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范围。
第十二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承担提名、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专家共同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提名书,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专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单位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再次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当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不得被多渠道重复提名或被多个提名单位联合提名。
第十七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以及《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人选)的提名单位、专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暂停一年提名资格。
第十九条 连续三年未提名的提名单位,暂停一年提名资格。
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专家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的提名资格。
第二十一条 提名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专家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名单位、专家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提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根据《
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川办函〔2018〕95号),省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2020、2021年,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我们分别对《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将提名制写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落实科技奖励提名制改革精神,按照《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完善我省奖励提名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细则,建立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科技奖励机制”要求,进一步规范科技奖励提名程序,明确有关各方责任,严格科研诚信要求,树立科技奖励良好导向,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2019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版),为科技奖励提名制的具体贯彻落实提供了遵循和指导。
三、起草过程
一是学习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政策措施。收集学习国家奖励办和江苏、湖南、山东等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操作性的做法、措施写入《实施办法》。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经征求机关各处室、提名单位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了咨询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科技厅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是合法性审查。按照规定,厅规法处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为制定主体合法、制定权限合法、决策程序合法、制定内容合法。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提名资格、提名要求、提名程序、责任与监督、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提出办法设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提名资格,共二条。界定了提名单位、提名专家的提名资格条件。关于提名资格,与《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对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资格的提名专家,我们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明确为“四川省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同时增加了提名专家年龄限制。因院士退休年龄规定为70岁,考虑到提名专家应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在科研第一线,《实施办法》建议院士年龄限制为不超过75岁,其他专家不超过65岁。
第三章提名要求,共五条。明确了提名单位、专家提名范围、要求、回避制度。为确保公平公正,规定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人选)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同年度本人提名项目(人选)相关的评审活动。根据近年来省科技奖提名的实际做法,明确了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限额提名。
第四章提名程序,共二条。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省科技奖提名工作通知。同时为与《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六条衔接配套,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范围。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共五条。规定提名单位、专家应承担提名、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对项目公示、禁止重复提名、遵守保密规定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共五条。对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提名单位、专家予以通报,并暂停一年提名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提名者,分别明确了处理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二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有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