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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拟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年12月26日规定,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7〕3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发证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制定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函〔2018〕79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8日

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序号

矿种

计价单位

基准价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1

建筑用花岗岩

矿石量(元/立方米)

7.50

4.63

2

建筑用大理岩

矿石量(元/立方米)

8.37

3

建筑用辉绿岩

矿石量(元/立方米)

9.24

4

砖瓦用页岩

矿石量(元/立方米)

2.85

5

砖瓦用砂岩

矿石量(元/立方米)

1.96

6

陶瓷土

矿石量(元/吨)

2.23



备注:

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区、坪山区、龙华区、大鹏新区;

二类区域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

  3.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计征对象矿石量均按照保有资源储量计算,保有资源储量是指矿区范围内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保有资源储量。

  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5.为体现矿业市场的公平性,兼顾矿产资源有效利用,按照同类区域内同矿同价的原则,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6.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

  7.采矿权出让收益测算公式:

  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应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单价×保有资源储量。





《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15
  深圳市已发现矿产有30(亚)种,目前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16种,主要为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等建筑用石料和矿泉水等。其中除了作为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建筑用石料分布广泛、矿泉水资源较为丰富,具有比较重要的开发利用价值外,其余矿产资源大多无工业开采价值。根据我市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要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推进城市低碳绿色发展,现已关闭全部建筑用石料类矿山,目前开发的矿产资源主要为矿泉水,保留的建筑用石料开采规划区块作为储备调节市场所需。按照《广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工作方案》(粤国土资地勘发〔2018〕34号),地级市负责市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经统计分析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发证矿种,确定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等6种非金属矿种作为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的矿种。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7〕35号)明确: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市场基准价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因此,制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也是出让矿业权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前提,十分必要。

  制定发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放管服”改革任务,是矿业权出让制度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事关改革成败;同时也是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解决矿产资源改革落地遭遇“中梗阻”的重要措施。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部、省文件精神,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开展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工作,起草了《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向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公众征求了意见,作为重大事项向我局党组会进行了报告并通过审议,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形成了《深圳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报批稿)。

  二、制定思路

  我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重点把握三点:一是依法依规,维护各方权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的施行,要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要切实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护优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深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的施行,要有利于提升矿产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服务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三是科学合理,发挥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优势。我市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情况与一些矿业大市有着明显差别,因此,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强调体现市场化调节机制和结合城市建设实际需求,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合理分类、分区,充分考虑采矿权市场和矿产品价格等因素,科学选择研究方法,确定不同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及矿种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适用对象和范围,对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市级审批发证的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绿岩、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砂岩、陶瓷土等6个矿种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其中深圳市范围内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绿岩,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砂岩、陶瓷土。

  (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方法

  一是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要根据我市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市场供需、技术经济水平等确定。我市2009年以来未出让采矿权,无法获得具有统计意义的历史成交价作为数据分析基础。本次采用模拟评估法,对不同矿种、不同开发利用条件的采矿权分别进行模拟评估测算基准价。同时,参考我市2008年采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及成交价(成交单价6.84元/ m3),对模拟测算结果进行必要修正。

  二是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矿种,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评估参数进行模拟评估测算,主要参考邻近周边地区历年矿业权价款评估和出让成交结果,根据统计数据分析调整法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是借鉴省内外同矿种或类似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的经验,通过科学评估和比较全国其他地区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结果,最终确定我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建立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实施和动态调整机制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中附件4《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定指导要求》第四条规定,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应及时调整。

  四、模拟评估参数取值说明

  (一)数据分析利用保有资源储量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2017年〕第3号)第11款规定: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照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333 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并计算其单位资源储量价值,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二)开采技术条件及采矿方法

  1. 开采技术条件

  根据现场踏勘及历史勘查报告统计矿体的赋存条件、产状、矿床的开采技术等因素,深圳市建筑用碎石类矿山开采技术条件一般为简单等级,中等复杂等级较少。

  2. 采矿方法

  根据矿体的赋存情况及开采技术条件,深圳市建筑用碎石类矿山主要采用露天开采,自上而下台阶开采法。本次基准价制定未考虑设计损失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镁、铌、钽、硅质原料、膨润土和芒硝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3号),类比参照其中硅质原料(石英岩、砂岩、脉石英、天然石英砂)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的要求,本次模拟评估时,6个矿种的采矿回采率确定为95%。

  (三)模拟评估服务年限

  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和年生产能力确定矿山服务年限,作为小型矿山,一般以10年为宜。故本次评估测算年限统一按10年计算。

  本次模拟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

  (四)建筑用碎石等矿产品销售价格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本次统计我市评估基准日当年(2018年度)的建筑用碎石市场销售价格平均值(深圳建筑用花岗岩碎石市场价约180元/m3),作为模拟评估的销售价格参数。

  (五)折现率

  根据《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规定,地质勘查程度为(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折现率取8%。

  (六)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折现率为8%时,按建筑材料矿产原矿采矿权权益系数为3.5%~4.5%。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具体取值考虑矿山交通及自然环境、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难易、矿产品交易市场及矿业权市场等因素后确定。

  深圳地区交通便利,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建筑用碎石等矿产品需求大,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相对较高。综合分析后,本次基准价制定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5%。另外考虑到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区位及经济条件,同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结果参考周边地区基准价以及市场销售价,在深圳一类区域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基础上,按约40%比例下调(近3年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建筑用碎石的市场价约118元/m3、深圳一类区域约166元/ m3)。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