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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5〕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府〔2004〕102号),制定本方案。

  —、基本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应按照“一次性转地、一次性付款、一年内完成”的要求,于2005 年内完成,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实施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一)市国土管理部门对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委托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的土地实行监督管理。

  (二)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基本农田由两区政府和农林渔业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实施具体管理。

  (三)适当补偿范围内规划已确定功能的土地,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委托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

  1.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委托移交农林渔业部门;

  2.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委托移交城管部门;

  3.中小型水库、以供水为主的中小型水库的一级水源保护区、河道、湿地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委托移交水务部门;

  4.储备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

  (四)适当补偿范围外规划已确定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供水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河道、湿地、海堤及农业用地、林业用地等,由城管、水务、农林渔业部门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对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中的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年度储备土地管理计划;

  2.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

  3.建立和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管理制度;

  4.对储备土地进行动态监测;

  5.指导两区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储备土地管理工作。

  两区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和指导,开展辖区内储备土地管理工作。

  三、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接收管理

  (一)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原件,以及土地、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清点、查丈、评估结果原件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国土管理部门。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区政府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二)区政府在签定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给市国土管理部门。移交时,区政府及市国土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同时到场, 对移交地块的界址点、范围、地形、地貌、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进行确认,填写实地移交表。

  (三)国土管理部门将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规划己确定功能的土地委托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

  (四)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国土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将该类土地移交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土地管理。

  四、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利用管理

  (一)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应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二)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临时利用和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或改变其利用现状。

  (三)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临时利用、地上附着物出租、土地经营权承包等收入,按规定纳入城市化转地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四)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上开展农用地承包经营时,市、区农林渔业局应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30日内,备齐合同书原件及承包土地范围图,到国土部门备案,接受国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储备土地的出库管理

  (一)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二)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须利用储备土地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凭国土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储备土地的出库手续。

  六、对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中违法用地等行为的处理

  国土、城管、环保、水务、农林渔业及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 垃圾等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出现上述情形的,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s://www.sz.gov.cn/szsrmzfxxgk/zc/gfxwj/szfgfxwj/content/post_11302701.html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