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建规字〔201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5日
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下称“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入廊管线安全高效运营,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4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我市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有偿使用费标准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以及各管线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二、有偿使用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协商原则。在政府引导下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应当签订入廊协议,明确管廊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价机制等,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的日常管理、应急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市属管廊项目可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测算、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签订入廊协议提供参考依据。区属管廊项目可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当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二)实行一廊一费、合理分担原则。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地质条件、不同施工工法等造成管廊工程造价差异较大,同一类管线在不同区位、不同类型的管廊中实行“一廊一费”。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收费总额宜为管廊建设成本的30%,体现政府与管线单位合理分担管廊建设成本的原则;日常维护费用于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管理支出,原则上全部由管线单位分摊。
(三)执行合理回报、分期付费原则。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向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收取的入廊费,采取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不计算投资回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应考虑其投资合理回报,收取的入廊费按PPP合同约定执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收取的日常维护费,每年收费总额在日常维护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应纳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合理利润率可参照测算年度上一年广州市市政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确定。为减轻管线单位的缴费压力,入廊费可采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可采取逐年支付的方式。
三、有偿使用期限
入廊费从管线入廊当年算起,可采用25年分期等额付费的方式,25年期满后不再计取。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有具体约定期限的,按PPP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日常维护费从管线入廊当月起收取,可设置按年支付的方式,连续收付至管线退出管廊为止。
四、有偿使用费计价方式
管廊分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综合考虑管廊建设成本、建设工艺等因素,我市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可参考以下两类方式计价。
(一)干线管廊和支线管廊收费参考公式。
1、入廊费计算参考公式。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提出的入廊费核算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可采用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占比和空间占比进行入廊费分摊。即:
Pi = Pg×S÷A×Ki
其中:
Pi:第i条管线每年应分摊缴纳的入廊费。
Pg:管廊建设成本。采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成本为管廊工程决算额加建设期利息,不计算投资回报;管线入廊时管廊工程尚未完成决算的,可暂以概算批复的金额(含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测算。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管廊建设成本为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所约定的管廊建设投资、融资成本和投资回报合理收益之和(通常约定为可用性服务费)。与道路、商业综合体等其他设施一并建设的管廊的建设成本,仅包括管廊部分,具体由项目建设业主予以认定。
S:管线单位承担的入廊费总额比例,宜为30%的固定值。
A:收费期限,可为25年,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有约定期限的,按PPP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Ki:第i条管线分摊比例(%),可采用Ki=50%Ki1+50%Ki2。其中:Ki1为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占比,即Ki 1=第i条管线重复单独敷设成本÷规划敷设入廊管线的所有重复单独敷设成本之和;Ki2为各入廊管线的专用及公用空间占比,即Ki2=第i条管线的专用及公用空间面积÷管廊截面积。
2、日常维护费计算参考公式。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提出的日常维护费核算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可采用 “专用截面法”、“专用+公用截面法”、“单独敷设成本法”三种方法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日常维护费分摊。即:
Ci = C×(1+T+R)×Ki
其中:
Ci:第i条入廊管线每年应分摊缴纳的日常维护费。
C:管廊日常维护成本,包括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开展日常维护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水电费、维修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新建项目可按基准运营年(运营第一年)满负荷状态下的日常维护成本计算。上述成本费用为不含增值税价。
T: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应纳增值税额的折算比例。
R:合理利润率,可参照测算年度上一年广州市市政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确定。
Ki:第i条管线每年应分摊的日常维护费比例。可采用 “专用截面分摊法”、“专用+公用截面分摊法”以及“单独敷设成本分摊法”等3种方法,按照6:2:2的比例进行加权测算,即Ki = 60%Ki专用截面法+20%Ki专用+公用截面法+20%Ki单独敷设成本法
(二)缆线管廊收费标准。
1、入廊费收费标准。
缆线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入廊费收费标准参考10kV供电管沟的单独敷设成本,宜采取一次性收费方式,参照每回路210元/米收取。
缆线管廊内的通信管线入廊费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资费标准的通知》(粤通联〔2009〕1号)规定计费。
2、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
日常维护费主要考虑管理人员日常巡查费用分摊,可按每年每公里缆线管廊日常维护费2万元为基数,除以管廊内入廊管线数量(按照回路和孔数计算数量)进行分摊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协调机制。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反价格政策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建设和服务行为监管,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技术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其他入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管线单位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和缴纳有偿使用费相关工作。
(二)建立有偿使用费的调整机制。采取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入廊费一经分摊确认后一般在收费年限内不再调整;年度日常维护费应当根据通货膨胀等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收费标准。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的,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等有偿使用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建立有偿使用费的协商机制。为激励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推进管线入廊工作,协调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按市场协商原则明确管廊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价机制等。考虑到管线单位的实际经营困难和企业负担,在管线入廊初期可给予适当优惠。
(四)建立扶持公益事业发展的优惠机制。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以及5G智慧化建设相关工程,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05来源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2016年广州市入选全国第二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我市试点申报时提出的沿地铁十一号线地下综合管廊支线等3个PPP建设项目已在2016年年底前动工,同时还需要制定出台管廊建设、管廊运营管理等有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率先提出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以贯彻落实
国办发〔2015〕61号文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上述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6〕429号)。
据此,为建立广州市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入廊管线安全高效运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过课题研究、专家论证、管线单位座谈、相关城市调研、参加住建部的专题会议等方式,并多次征求区、市直有关单位、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相关管线单位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我市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总体要求,包含三个层次内容:一是各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二是有偿使用费标准统筹考虑因素;三是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部分对有偿使用原则进行了明确。包含三条内容: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协商原则;二是实行一廊一费、合理分担原则;三是执行合理回报、分期付费原则。
第三部分对有偿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分别提出了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类费用的有偿使用期限的建议。
第四部分明确了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计价方式,供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过程中参照执行。计价方式提出两种参考计费情形,干线和支线管廊采用参考公式计算,缆线管廊提出了收费参照标准。
第五部分明确了有偿使用政策施行的保障措施。包含四条内容:一是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协调机制;二是建立有偿使用费的调整机制;三是建立有偿使用费的协商机制;四是建立扶持公益事业发展的优惠机制。
三、重点解读
(一)关于意见实施的覆盖面,《实施意见》体现了全面性。从管廊的种类上看,《实施意见》提出的收费方式涵盖了干线、支线和缆线三类管廊;从收费的类别上看,该文提出的收费方式涵盖了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从管廊投资建设模式上看,该文提出的收费方式涵盖了政府全额出资模式和PPP模式。
(二)关于计费原则,《实施意见》突出了差异性。一是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地质条件、不同施工工法等造成管廊工程造价差异较大,同一类管线在不同区位、不同类型的管廊中实行“一廊一费”。二是考虑到干线管廊和支线管廊的建设成本较高、工艺复杂,其有偿使用收费涉及因素较多,其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采用公式法计算;而缆线管廊建设成本较低、工艺简单,其有偿使用收费涉及因素较单一,其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采用标准法计算。
(三)关于费用分摊,《实施意见》兼顾了分摊的合理性。一是兼顾政府与企业的分摊合理性。与管线直埋相比,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政府和管线单位的经济负担较重。通过测算,管线直埋成本占综合管廊建设成本的20%左右,考虑到综合管廊的使用寿命为100年,在此期间各管线均存在重复敷设情形,为合理分摊政府和企业的经济压力,采用政府:企业=7:3的比例分摊入廊费。二是兼顾企业之间的分摊合理性。建议采用了“专用截面法”、“专用+公用截面法”、“单独敷设成本法”三种方法测算入廊管线关于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分摊额度,专用截面法侧重考虑管线占用横截面积大小的影响;专用+公用截面法侧重考虑管线使用公共空间的影响;单独敷设成本法侧重考虑各管线之间的直埋敷设差异和敷设长度的影响。针对上述三种方式反复征求各管线单位的意见,最终采用三种分摊方法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分摊比较客观合理。三是兼顾企业内部收益与支出间的平衡。考虑到综合管廊入廊费额度较大,为兼顾企业内部收益与支出间的平衡,入廊费建议采用25年分期等额付费的方式,日常维护费采用逐年付费方式。上述各项分摊方式,兼顾了平衡性和合理性,避免了管廊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垄断。
(四)关于公益设施的保本微利性。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其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需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考虑“兼顾社会资本参与度”与“公益事业微利原则”的平衡,我市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体现“保本微利”的原则。
(五)关于市场协商原则。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我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采用市场协商的原则。为适应市场的动态调整,建立了有偿使用费的调整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廊费一经分摊确认后在收费年限内不再调整;年度日常维护费可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价。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等有偿使用费遵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