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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06〕22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口字〔201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完善和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缓解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三、明确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016年1月22日以后未生育的。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逐级上报。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在省财政补助和省级对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倾斜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其他县(市、区)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补齐。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进行发放。要与委托发放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奖励扶助工作原则。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由市制定,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 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件利国兴邦、造福于民的大好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该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好奖励扶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搞好基线调查,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规范运行程序,建立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客观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建立专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新闻宣传机构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严格政策执行程序,不断完善有关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