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现就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新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和缴存保证金。矿山企业已缴存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 对于矿山企业缴存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的,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
(二) 对于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制定保证金退还程序,通知企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企业按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完整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矿山企业实际已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明确退还金额。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办理资金退付,将退付资金直接退付到企业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若涉及利息,由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利息支付办法。
(三) 对本文件生效之日前申请关闭或矿业权到期不再生产的矿山企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剩余部分按程序退还采矿权人。
(四) 对于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经公示后,连同利息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工作。
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矿山企业需于2018年9月30日前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使用情况。
(二)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按照满足实际需求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
(三)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三、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矿山企业应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应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74号)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加强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督查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动态监管办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