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省专家服务基地:
为加强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
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专家下基层行动工程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7日
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更好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
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专家下基层行动工程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省专家服务基地)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组织专家与基层进行供需对接的重要人才工作载体和平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通过加强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落实“四个全面”、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契合专家特点、适应基层需求的建设和管理模式。省专家服务基地由省统一授牌,但其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方式不变。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根据我省战略发展布局、重点产业领域发展、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开展一次省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工作。
第六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州)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其他基层单位确有需要,也可结合我省或本地区特色产业、优势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申请设立省专家服务基地。
第七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一般从各地区、部门设立的专家服务基地中遴选产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能提供经费保障。
(二)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活动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并与对口专家建立了良好联系,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组织开展的专家服务活动取得了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
第八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设立的基本程序为: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布置省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组织、单位填写《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申报。非公经济组织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审核材料、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程序,遴选确定省专家服务基地名单。其中,专家评审采取陈述答辩、审阅材料、酝酿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省专家服务基地名单,并颁发“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标牌。
第三章 运行
第九条 建立智力需求项目库。省专家服务基地围绕本地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基层单位、农户实际需求,建立智力需求项目库,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智力需求项目信息资源。
第十条 建立专家信息库。省专家服务基地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专家以及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优秀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专家信息库,为基层单位、农户提供数量充足、可供选择的专家信息资源。入库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
第十一条 搭建合作平台。省专家服务基地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载体作用,运用智力需求项目库、专家信息库,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畅通合作渠道,搭建服务平台,实现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有效对接,并为专家开展智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全程服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专家服务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规划;
(二)给予省专家服务基地政策、人才、资金、信息和服务支持;
(三)负责省专家服务基地的设立、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管理本地区、部门的省专家服务基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推荐省专家服务基地新设单位;
(二)了解掌握本地区、部门省专家服务基地的运行情况,及时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和服务支持;
(三)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专家服务基地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基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专家服务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省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
(二)加强省专家服务基地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合作项目资金投入,为省专家服务基地顺利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五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基层经济科技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重点科研项目等,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中介服务等,着力破解基层单位、农户面临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基层发展水平;
(二)围绕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开展专题授课、技术培训等,推动基层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结成产学研联盟,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
(三)围绕基层重点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支持专家通过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或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自办和合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
(四)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层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普宣传、支农支教、义诊义演、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事业公益性服务活动;
(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六)为所聘任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省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四年对省专家服务基地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省专家服务基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服务民生等情况。对发挥作用显著、群众和专家认可、为基层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对发挥作用差,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取消省专家服务基地称号,并收回标牌。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七条 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省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用于省专家服务基地开支专家在服务基层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鼓励各地、各部门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创新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导、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参与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支持专家服务基层的政策措施。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对服务基层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术研讨、走访慰问、休假疗养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省专家服务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协同创新的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省专家服务基地结合实际,进行有利于成果转化、项目对接和省专家服务基地高效运转的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运行模式创新。鼓励省专家服务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建立创新联盟,逐步健全资源共享、合作研发、联合培养人才等融合互动机制,完善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逐步构建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融合的创新平台。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依托省专家服务基地主动深入基层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省专家服务基地的联系服务。加大省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及时跟踪了解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和管理典型经验,宣传推广专家服务基层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省专家服务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川人社发〔2013〕42号文附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