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明电〔201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并缴纳医保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接续或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7月1日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或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先垫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征集手续后,按政策规定报销。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办法,参照国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四、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有用人单位的,随用人单位接续参加职工医保;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未就业或确有困难的,可以接续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不设等待期,其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操作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筹安排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调整预算安排,将失业人员需要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之间要实现网络互联、信息互通、业务互动,构建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体系,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