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16〕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面对渔业安全生产新形势,为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方针,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重拳出击、严管严治,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最大限度压减粗放型渔船数量,实施最严格的管理、监督和从业人员准入,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着力打造“互联网+安全生产”新模式,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增配设备、增加点验、增强编组,减船、减人、减网,严责任、严管理、严处罚的“三增”、“三减”、“三严”行动,实现确保渔业安全事故总起数大幅下降,确保渔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有效遏制,确保渔业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明显下降的“三个确保”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以增配设备、增加点验、增强编组为抓手,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三增”,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和信息化相互融合的管理模式,有效保障渔民生产作业安全,提升渔民在渔业价值链中的地位。
1.增配设备。开发渔船安全信息网格化点验系统,今年伏休结束前推广应用。升级渔船AIS系统,加快更新渔船AIS智能终端,实现渔船AIS设备智能报警、高风险水域自动警示、自动记录航迹功能。完善卫星船位监控系统,推进免船电固定式全天候、全覆盖卫星船位监控设备的应用。加快研发具有渔船黑匣子功能的相关设备。探索应用船载wifi,加强通讯联络,获取航行信息,搭建水产品网上交易平台,提高渔民生产效益。
2.增加点验。完善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值班、通讯联络制度,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渔船动态点验制度。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落实渔船船位6小时一次点验制度,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并制定工作规则。
3.增强编组。完善渔业生产编组制度,按照作业相同、人员相熟的原则,组织安排好渔船编组,及时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防止渔船落单航行和生产。生产作业中,任何一单船不得超出同编组相邻渔船5海里以外。严格渔船进出港管理,实行开航、归航编组检查。
(二)以减船、减人、减网为目标,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通过“三减”,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动舟山渔场修复振兴,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适应,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
1. 减船。取缔一批。必须严格执行渔船适航标准规范,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帆张网、蟹笼作业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粗放型渔船,要严厉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取缔。压减一批。重点淘汰帆张网、蟹笼作业的老旧渔船,严格控制渔船新建和更新改造。同时,根据国家、省关于弃捕渔船补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帆张网、蟹笼作业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粗放型渔船减船行动,收缴马力指标。支持鼓励渔民弃捕上岸,有序引导发展远洋渔业、休闲渔业、渔家民宿及其他涉旅相关产业和自主创办企业。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市政府对减船行动先进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予以表彰、奖励。管控一批。对符合标准规范继续生产的10人以上作业渔船,要实行最严格的专项监管,确保做到一船一档、一船一报、一船一检。
2.减人。严格控制10人以上帆张网、蟹笼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粗放型作业渔船船员数量。严格渔船船长、船员准入,严格审查报考渔船船长职务证书的资格条件;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严格实行渔船船员审查认证制度,对取得渔业船员证书但实际下海作业未满4年的,严格控制从事帆张网、蟹笼等作业,并加强管理和培训,人数控制在一定比例。引导转变捕捞作业方式,由各县(区)政府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帆张网、蟹笼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粗放型渔船转到资源保护型、环境友好型、安全可靠型的作业方式。
3.减网。严格执行船检制定的网具装载数量标准,对违规超载的,一律严厉打击取缔。改革网具设计,减少帆张网帆布数量及尺寸,压缩帆张网、蟹笼等粗放型作业渔船网具数量,提升自动化程度。
(三)以严责任、严管理、严处罚为关键,规范渔民生产行为。
通过“三严”,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实现依法兴渔、依法治渔,形成渔业资源科学有序利用的格局,促进渔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1.严责任。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负行业主管责任,组织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对所辖渔船的安全生产负日常监管责任,实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船员资格情况和船舶动态;督促渔船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船东及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船东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指挥。
2.严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全市统一标准的编组生产制度、渔船船长违章记分制度、渔船黑名单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具体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切实加强对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铁腕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巩固深化涉渔“三无”船舶取缔成果,坚决打好“幼渔保护攻坚战”、“伏季休渔保卫战”,强势推进打禁治违行动,坚决打击制造、销售、维修、随船携带、使用电脉冲惊虾仪、多层囊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一电四网”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确保一年内整治完毕。深入开展整治“证网不符”渔船,严厉打击不按许可网具规格和数量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重点规范帆张网、蟹笼、三角虎网等作业渔船携带渔具数量、网口周长、灯光强度等。
3.严处罚。坚持从严从重处置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渔业船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船东、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渔业船舶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对船长记扣6分,减扣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助的50%。值班瞭望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实行24小时值守的;船员配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渔船主机功率、实际作业方式与捕捞许可证不相符的(在未整改到位前,不予受理渔船检验);渔船未落实通信联络和动态报告制度的;渔船超员、超载、超航区航行和生产的。
(2)严格渔船出港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开航前检查,未执行编组,渔船存在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全、违章搭客等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开航;已开航的被查获后,船长扣12分,取消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助。
(3)擅自关闭AIS、卫星救助终端等报警终端设备的,船长扣6分,减扣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助的50%,造成安全事故的,船长扣12分,取消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助。
(4)对无证驾驶船舶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船长立即改正;渔船进出港口、船舶密集区、能见度不良时,船长未在驾驶台亲自指挥,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船长处相应罚款,扣12分,取消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助。
(5)拒绝、阻碍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取消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助。
(6)严格渔船编组生产同进同出制度,渔船进出港时未编组或在生产作业中任何一单船脱离同编组相邻渔船5海里以外的,责令船长立即改正,视情作出处理;拒不执行指令的,船长扣8分,酌情减扣渔业生产成本补助;情节严重的,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落单渔船不及时报告的,视情对编组长船长减扣或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助。
(7)超过渔船抗风等级,强行出海或在渔场内继续作业的,经渔业主管部门警告后,仍不服从安全指挥的,由渔业主管部门对船长处相应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回港后停航整顿,取消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助。
其中,(4)、(5)、(6)、(7)情形中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渔船船长因违法违规造成较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担任船长;对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担任船长。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宣传、经信、渔业、安监、市场监管、海事、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海上搜救、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建立公安、检察、法院、渔业、海事等部门的打击海上肇事逃逸协作机制,加大对海上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二)加强渔业管理队伍建设。配强配足重点渔业乡镇(街道)管渔干部,充实渔业安全管理基层组织力量,建立渔业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渔船单船安全员和编组安全主管。根据所辖船只数量,各基层安全管理组织专职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各级渔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值班补贴,参照“三防”值班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加大问责、追责力度。落实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基层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安全责任事故问责、追责制度。对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渔业管理经费投入。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渔业安全管理经费的保障力度,主要用于信息化设备、渔业安全基础设施、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建设等。
(五)严格控制渔船信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国内捕捞渔船的信贷管理,对未经批准新建、更新改造帆张网、蟹笼等10人以上作业渔船和列入黑名单的渔船不予贷款。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