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2021年1月28日
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厅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属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厅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各级省属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厅负责备案。
第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厅。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
(四)产权转让;
(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九)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的四种情形,即,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省属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一般由接受方委托。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其关联审计机构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评估核准
第十二条 省属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财政厅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和程序;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厅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
(五)产权变动文件;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上一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人按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厅提出核准申请,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二)财政厅对申请资料合规的,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经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提出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三)财政厅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向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下列事项:
(一)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赢利模式,企业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资产评估的组织及质量控制情况,著作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情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者使用情况,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评估报告的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
(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有关情况。相关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就同类评估对象不同价值类型的估值差异分析。
(四)核准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四)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七)评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特点;
(八)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九)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十)评估说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赢利模式,是否关注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等,收益法说明是否分析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十一)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资产评估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备案管理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厅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直接报财政厅备案,其他省属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财政厅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逐级审核报省属文化企业备案。
(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省属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出资的省属文化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由各出资人推举一个出资人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其余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省属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商注册登记,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第二十三条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省属文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同类型经济行为需要再次使用评估结论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且与评估基准日时相比,未出现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属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论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或者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财政厅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厅、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属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附1 |
|
|
|
|
|
|
|
|
|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
|
编号: |
|
|
|||
评估对象 |
|
|||||||||
产权持有单位 |
|
企业管理级次 |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
|
|||||||||
经济行为 |
|
|||||||||
评估报告编号 |
|
主要评估方法 |
|
|||||||
账面价值(万元) |
资产 |
|
负债 |
|
净资产 |
|
||||
评估价值(万元) |
|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和编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申请核准 |
同意申请 |
同意申请 |
||||||||
申请单位盖章 |
|
上级单位盖章 |
|
主管部门盖章 |
||||||
法人代表签字: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2 |
|
|
|
|
|
|
|
|
|
|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编号: |
|
|
||
评估对象 |
|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
|
企业管理级次 |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
|
|||||||||
经济行为 |
|
|||||||||
评估报告编号 |
|
主要评估方法 |
|
|||||||
账面价值(万元) |
资产 |
|
负债 |
|
净资产 |
|
||||
评估价值(万元) |
|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和编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申请核准 |
同意申请 |
同意申请 |
||||||||
申请单位盖章 |
|
|
上级单位盖章 |
主管部门盖章 |
||||||
法人代表签字: |
|
单位领导签字: |
|
单位领导签字: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填报说明
根据《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现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两类。核准申请单位在进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按附1、2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报告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打印。
(四)上报: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频道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核准申请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中央文化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1.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2.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下级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3.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填写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
7.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账面价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分别按审计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总额填写。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资产的账面价值。
10.评估价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11.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2.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3.注册评估师姓名和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4.评估基准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填写。
15.申请核准<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请核准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6.上级单位同意申请<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7.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签章处>:被核准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填写同意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1.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
2.企业管理级次: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下级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3.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填写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
7.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账面价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分别按审计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总额填写。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10.评估价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11.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2.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3.注册评估师姓名和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4.评估基准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填写。
15.申请核准<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申请核准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6.上级单位同意申请<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上级单位填写同意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7.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签章处>: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填写同意申请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
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
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
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
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管理部门,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
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4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
|
|||||||||||
产权持有单位 |
|
企业管理级次 |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
|
|||||||||||
经济行为类型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其他 |
|||||||||||
评估报告编号 |
|
主要评估方法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注册评估师姓名 |
|
|
注册评估师编号 |
|
|
|||||||
产权持有单位 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申报备案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流动资产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固定资产 |
|
|
|
|
无形资产 |
|
|
|
|
其中: |
|
|
|
|
著作权 |
|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资产总计 |
|
|
|
|
流动负债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负债总计 |
|
|
|
|
净 资 产 |
|
|
|
|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
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
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
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
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管理部门,一份送接受非国有资
产的企业,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5
备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
|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
|
企业管理级次 |
|
||||||||||
资产评估委托方 |
|
||||||||||||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
|
||||||||||||
经济行为类型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其他 |
||||||||||||
评估报告编号 |
|
主要评估方法 |
|
||||||||||
评估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注册评估师姓名 |
|
|
注册评估师编号 |
|
|
||||||||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
|
电 话 |
|
通 讯 地 址 |
|
||||||||
申报备案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流动资产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固定资产 |
|
|
|
|
无形资产 |
|
|
|
|
其中: |
|
|
|
|
著作权 |
|
|
|
|
土地使用权 |
|
|
|
|
资产总计 |
|
|
|
|
流动负债 |
|
|
|
|
非流动负债 |
|
|
|
|
负债总计 |
|
|
|
|
净 资 产 |
|
|
|
|
(保留两位小数点)
附件6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为适应《四川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资产评估行为备案的需要,现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备案单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4、5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四)上报: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四川省省级文化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填写,上级单位核实同意后,签章转报备案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备案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19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2)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下级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产权持有单位在“其他”项下填写经济行为类型。
(7)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注册评估师姓名和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申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5)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16)备案<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备案管理部门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资产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当四川省省级文化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非国有资产时,应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应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如实填写(经济行为类型),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备案管理部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
1.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备案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11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
(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单位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下级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
(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7)评估报告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
(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注册评估师姓名和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企业的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申报备案<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申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15)同意转报备案<上级单位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16)备案单位<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备案管理部门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