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30成自然资规〔20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2年12月29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01-12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8〕65 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文件正文见附件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耕保处 发布时间:2020-11-30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6号)已于2020年11月16日以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名义联合印发,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2020年2月国家、四川省分别出台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对原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下放备案权限到乡镇,放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适度调整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概念,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
  我市2018年8月出台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8〕65号)已不适应最新政策要求。为了更好贯彻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要求,满足我市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设施农业范围,适应我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规范和完善类似"大棚房"问题的政策漏洞和监管欠缺,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需要重新完善和改进现行政策。
  二、制定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先后到邛崃、彭州等9个区(市)县进行实地调研,并邀请乡镇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进行座谈交流,对政策的指导性、操作性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按照最新要求,在成国土资发〔2018〕65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吸收借鉴其他市好的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专家的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形成《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市农业农村局局党组会审议后,印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和程序、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强化耕地保护要求、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和监管要求。附件增加了八个示范文本,主要对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申请文本、用地协议文本、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设施农业建筑管控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表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主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概念进行了界定,范围进行了明确。概念上,按种植、养殖类型,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是否直接用于生产,将其分为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范围上,主要将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划分为5大类12小类,将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划分为7小类。
  (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区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规定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按种植、养殖类型规定用地规模,属于规模化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的,控制在项目用的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粮食作物种植的,控制在种植面积1%以内,种植面积500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属于规模化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不受15亩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的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三)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上,以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是否破坏耕作层来界定能否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属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作层的且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但须补划;属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涉及少量占用且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但须补划。
  程序上,按照镇级申报、县级认定的方式进行。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前,由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程序
  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程序和内容,具体按"用地申请、项目选址、协议签订、项目备案"四个步骤实施,并明确了各步骤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五)加强规划和耕地保护的要求
  主要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了农业产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设施农业项目规划布局和选址建设的约束,防止设施农业项目无序建设、破坏耕地等问题。主要从规划集约、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三方面进行强化要求。
  (六)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和监管
  这部分主要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用地管理和执法查处三方面各自职责和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用地监管。
  四、其他内容说明
  《通知》有针对性地从鼓励支持新形态、探索解决老问题、加强常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出发,就解决设施农业新形态政策缺乏支撑、耕地保护不够、设施农业闲置、设施农业监管缺失等问题强化要求。主要围绕"促、管、防"三方面对原设施农业文件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发展
  一是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进行优化,将水肥一体化设施、采摘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等纳入辅助设施用地范围。明确规模化作物种植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亩。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明确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储、管等环节作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使用辅助设施用地。主要是允许不直接参加生产,而只为当地生产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使用辅助设施用地,使用范围和规模按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是加强规划管控和耕地保护的要求。一方面,强化规划集约要求,强调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新一轮的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布局,选址应避免夹道、夹河建设,不宜临主要景观展示面建设,建筑形态应符合镇村总体风貌特征,尽量景观化处理,建筑高度原则不应超过12米等。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联合集中兴建农业设施。另一方面,强化耕地保护方面的要求,设施农业使用耕地情况与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因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撂荒、违规占用等造成耕地减少不能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设施农业项目闲置用地面积超过上年的镇,原则上次年设施农业项目不得使用耕地。细化土地复垦方面要求,明确了土地复垦费用、复垦验收的参考标准以及土地复垦监管的主体。二是增加备案变更、退出机制。规定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或因生产需要等需调整设施农业范围和用地规模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注销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时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整改后又反弹情况的,应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该部分主要为解决闲置、废弃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设施农业转型等提供政策路径。
  (三)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主要违规类型和范围,强调严格用途管制,明确"三不得、三禁止",使管理者和使用者清楚违规内容。二是加强备案资料管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镇政府、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备案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职责。三是明确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违规处理方面的各自职责。





来源: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