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20〕28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6日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地下综合管廊使用功能完好及安全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管线等;附属设施是指管廊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监管单位是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管廊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单位;管廊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管线单位是指城市工程管线的权属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的理念,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维护的原则。
管廊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收取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廊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工作以及新、改、扩建管线的入廊工作。
市经信部门负责协调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线电视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协调给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等管线入廊及其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运营维护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照明、垃圾渗滤液尾水等管线入廊及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廊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管工作,督促管廊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管廊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管廊运营维护管理行业考核、管廊竣工移交监督管理等工作。
管廊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承担管廊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管理维护等工作。
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
第六条收费机制
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定价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入廊收费相关文件执行,综合考虑管廊建设、维护成本、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使用成本及应急抢险处置等因素。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及协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管线单位须按照要求落实管廊有偿使用原则。
第七条入廊要求
管廊使用实行先付费后入廊的原则。
各管线单位应先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管廊使用合同,向管廊管理单位缴纳首次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在管廊管理单位和管廊监管单位办理入廊手续后方可入廊,并在使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管线单位应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续用合同。
对未按合同要求付费的管线单位,经管廊监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管廊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管廊,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追究管线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重力流管线视实际情况入廊。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
国办发〔2015〕61号文要求,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市住建部门应当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八条移交管理
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工作应按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
对尚未完成移交的管廊,由建设单位按照管廊管理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管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第九条巡查维护
管廊管理单位应制定管廊的巡查维护制度,实现管廊巡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处置,确保管廊完好及安全运行。
管线单位应制定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置问题,确保管线完好及安全运行。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在巡查维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运营维护管理效率。积极创新智慧化管理模式,大力提升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水平。
管廊大中修及专项维护整治项目,管廊管理单位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经管廊监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检测评估
管廊投入运营后应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估,检测评估实施方案经管廊监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入出廊管理
管廊管理单位应负责管线入(出)廊技术方案评审及验收工作;统筹安排各管线单位的入(出)廊时序及管线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单位废弃入廊管线,应当及时向管廊管理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入廊管线;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管理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管廊管理单位可以代为清理,并依法追偿清理费用。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
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不宜小于50米。在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必须作业的,应事先征得管廊管理单位同意,并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保护方案,在施工中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管廊结构边线外沿5米范围内,为管廊安全保护区。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气体、液体等有害物质;
(二)堆放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土石等;
(三)其他可能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堵塞管廊通风口、逃生口、投料口等通道;
(三)除作业必需外在廊内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四)其他可能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并采取保护措施;管廊管理单位应提出安全处置意见并监督施实,建设单位应配合落实。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管线单位依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所需、自行投资设置的监控、消防、安防等技术措施,确需布置于管廊内的,管廊管理单位应配合管线单位予以实施。技术措施管理维护工作由管线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
(一)建立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应急抢险机制,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管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管廊应急抢险预案,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应急保障体系,形成全天候、专业化的应急抢险联动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影响;
(二)以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为主体,建立健全管廊事故预警防范机制,降低管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三)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提升各地各部门及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责任划分
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管理过程中,因管廊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线管理维护规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第三方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线损坏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
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7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