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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民用建筑亮化照明效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民用建筑亮化照明效果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丰富无锡市民用建筑夜景色彩,优化人居环境,提升无锡城市整体形象,根据《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着重对照在提升现代城市功能和优化生态环境质量上走在全省前列的具体要求,坚持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出重点、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继续推进民用建筑亮化提升工作。

  (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政府、市及各区照明行政管理部门、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明确的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原有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民用建筑亮化的建设推进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设置的原则。要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突出抓好新建的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重点区域、主要干道两侧原有的各类民用建筑亮化。要按照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设计规范,科学合理设置民用建筑重点部位亮化。

  (三)坚持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民用建筑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周边建(构)筑物原有风貌特征并彰显个性。建设、改造民用建筑亮化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

  二、总体目标

   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亮化的同步建设和管理,分步调整、优化、增设原有民用建筑的亮化。2012 年起,按照亮化方案,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民用建筑的亮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老新村整治过程中,同步规划、设计、实施亮化照明。对可外显照明效果的楼道、露台等空间,原则上可通过安装节能照明灯具的方式,实现楼道照明与亮化的双重效果。对市区目前尚未完成亮化的原有各类民用建筑,要区分类型,分步实施,大力推进亮化改造、优化、提升、增设工作,努力实现市区重点区域、主要道路沿线的民用建筑设置有绿色节能、个性鲜明的亮化设施。

  三、基本要求

  (一)沿道路两侧、蠡湖沿湖及环城古运河等主要河道两侧的民用建筑均应设置亮化设施。

  (二)亮化的色彩应符合夜景照明整体规划和技术规范,并与周边环境、建筑色彩相匹配,动静结合,同时以暖色调为主。

  (三)民用建筑实施亮化的主要部位有:建筑轮廓线、建筑顶部、建筑楼道灯内光外透。重点做好沿街、沿河(湖)建筑轮廓灯、楼道灯以及新村内建筑楼道灯的亮化。

  (四)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其建设单位应当将亮化专项设计方案报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供亮化专项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照明管理机构参加。亮化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亮化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成本。各区安置房的亮化设施建设费用由各区政府组织落实。

  (二)民用建筑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管理参照专业管理、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市、区原管理体制模式,由各区政府及责任主体组织落实,电费按《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执行。

  (三)建成的亮化设施纳入市照明传感控制中心集中统一控制。

  (四)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启闭、使用。

  (五)市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各区亮化设施的检查、督促,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