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台州市政府令第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台州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巧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台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 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 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 则。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育督导工作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 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 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级教育督 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 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 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 导;
(五)对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 举办者的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六) 对本辖区内“两基”的巩固提高、素质教育等重要教 育工作实施督导;
(七) 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 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 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督导室 的职责和任务,在教育行政部门现有编制内配备若干名教育督导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视编制情 况,配备3至5名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督学 和其他工作人员,督学分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和专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教育督导室主任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担任。 兼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每届聘期三年,兼职督学具有专 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专职督学可以是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凡属于事业 编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督学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教育法 律和政策水平;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有7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 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五) 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对本辖区内教育督导的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提出批评,并建议其主 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 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被督导单位及 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四) 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室和督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 听取情况汇报;
(二)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四) 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个别访谈;
(五) 进行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 现场调查;
(七) 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 随访督导。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 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部分或单项教育工作进行督导。随访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安排教育督导人员 或者督学对教育督导对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调查研究等。
第十四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 15天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 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自评,并 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室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其有关材料;
(三) 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 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 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 建议,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五) 被督导单位按督导结果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在 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室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六) 教育督导室认为有必要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复查,并 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结果。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教育、人事、 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 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 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督导结果意见的教育督导室 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在收到复查申请书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复查 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