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20〕11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的、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主要分为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设施、物流仓储设施、防灾设施、其他设施八类。
第四条遵循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系统规划、分层利用、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结合重点地区综合开发、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拟定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负责审查除人防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地下空间方案;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从核发规划许可之后至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负责办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防护类别、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报建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
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城市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委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后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地下公共供、排水等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
市经信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的地下电力、燃气、通讯等管线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
属地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层利用和公共优先城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保证公共优先,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地下停车场、城市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防等地下公共设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会同住建、人民防空、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园林、公安消防、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轨道交通为基础、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遵循公共优先、分层利用的原则,系统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编制其他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内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发展战略,总体管控要求,规模和布局,功能分区,竖向分层划分,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要求,人防要求和防灾减灾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按程序进行审查。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不涉及控规调整的,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涉及控规调整的,各区(市)县政府按程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后,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相关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定期修编。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廊使用单位等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统筹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扩建及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按照城市地下空间一般建设区应以配建功能为主的原则,在编制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建筑性质、形态、规模来确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和建设比例,同时要处理好和周边环境协调的关系,合理处置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布局以及对周边既有建筑的保护。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沿线开发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建设项目按规划通过结建方式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连通轨道交通出入口。其中,公共项目和商业类项目尽可能与轨道交通连通,鼓励居住类项目与轨道交通连通,与轨道交通连通的项目应提供公共出入口。
地下街宜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在保障人行通廊、市政配套设施及人防功能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进行商业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和地铁配线上的地下空间可进行商业开发。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按照分层利用原则由规划建设条件确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要求是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规划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对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依法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项目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要求、连接通道的出入口位置等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条件住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相关规定核发项目建设条件。对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范围、公共地下空间建设标准、地下附属设施等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涉及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的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纳入宗地规划条件,随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二)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须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但因公共或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接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毗邻地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使用权人按地下连接通道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属于连接轨道交通站点的地下通道等功能性配套工程的,由轨道建设管理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属于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规划条件中含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住建主管部门在建设条件中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限、标准及移交等提出具体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为竞得人的义务。
利用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利用非公共地下空间开发的应进行统一管理的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设施,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第十八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对应的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接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供应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他人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修建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应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地役权合同,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第十九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使用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对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并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按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第二十条用地规划许可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征求住建、林业园林等相关部门意见。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原则上同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统一办理。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住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相关规定核发建设条件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出让,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管理基本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工程的地下空间结构等安全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地下连接通道建设对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连接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建设面积。对后建地下空间用于公共地下设施,或后建地块按照城市规划必须与先建地下空间接口,先建单位无偿向后建单位提供接口,后建地下空间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对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但建设项目确需连通的,对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调整,通过论证审批后方可申请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周边建设鼓励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范围内或与轨道交通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进行整体开发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建设活动相衔接,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周边工程的接口条件,连接通道的实施由周边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
在轨道交通沿线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筑工程,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专项审查。轨道交通出入口与周边建筑工程、周边建筑工程之间鼓励串联成网,先建项目应按规划条件专业规范预留地下通道工程的接口,后建地下空间项目或建筑工程项目与连接通道同步设计、同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新建及改扩建、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要求移交。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计划,同步配套建设。
第二十七条地下空间非开挖技术在城市交通繁忙区域和环境敏感性区域应采用非开挖技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深层隧道等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鼓励推广盾构法、顶管法等非开挖施工技术。
第二十八条装配式建设、绿色施工推进地下空间工程标准化设计、装配式生产、机械化施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管理,积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地下空间工程中的应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按照绿色和共享发展理念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区域周边应增加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应有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利用地面广场中的地下空间,覆土厚度应结合海绵城市目标、种植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应满足荷载及结构要求。
第三十条地下空间安全防护城市地下空间建筑应在安全防护范围内需满足相应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建设地下空间消防站,地下空间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三十一条管线保护和迁改城市地下空间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采取保护或者迁移等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无法确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应及时向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方责任主体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各方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并联竣工验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实行并联竣工验收。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进行并联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归档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第五章权属登记

第三十五条办理不动产登记城市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内容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应当记载建筑物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用于对外销售的地下停车位等地下空间,不得作为人防工程纳入有关计算和管理。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委托实际使用人承担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均不得拆改、变动建(构)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定用途,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属人防工程的,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九条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因人民防空、防震减灾、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应急处置等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公用事业铺设各种管道、管线等市政设施,需要占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同意工程进出、通过、穿越,并积极配合城市地下工程的实施。
第四十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合理制定,定期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价格、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进行协调落实。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按照规划,凡应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按要求尽快迁移纳入。
第四十一条日常管理和维护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做好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公共通道保障及出入口畅通开放等工作;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空间,应确保战时能迅速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四十二条安全责任制度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各种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责任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十四条部门和人员责任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林业园林、人民防空、消防、经信、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施行有效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其他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填报时间:2020-04-30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一、《办法》包含的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建设管理、权属登记、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地下空间的含义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的原则、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的职责;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明确提出地下空间应分层利用并应保证公共利益优先,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应包含的内容,明确了轨道交通沿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第三章用地管理,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年限等,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满足相应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的要求并应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第四章建设管理,提出了地下空间建设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地下空间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装配式建设方式及绿色施工;第五章权属登记,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应记载的内容;第六章使用管理,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及使用相关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限及其他规定。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林业园林、人民防空、消防、经信、水务及属地政府等,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拟定城市房屋建筑地下空间配建标准;负责审查除人防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地下空间方案;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从核发规划许可之后至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负责办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市人防办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防护类别、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报建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城市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市城管委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后运营、维护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后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地下公共供、排水等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市经信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的地下电力、燃气、通讯等管线设施相关事宜的协调和监管。属地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会同住建、人民防空、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园林、公安消防、经信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轨道交通为基础、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遵循公共优先、分层利用的原则,系统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
  四、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
  住建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和引导性内容,按程序进行审查。城市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开发利用详细规划不涉及控规调整的,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涉及控规调整的,各区(市)县政府按程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后,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规划条件。
  五、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涉及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的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纳入宗地规划条件,随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取得: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须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但因公共或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连接通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毗邻地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使用权人按地下连接通道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属于连接轨道交通站点的地下通道等功能性配套工程的,由轨道建设管理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属于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六、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对应的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接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供应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
  七、解读机构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下空间管理处
  解读人:刘建
  联系电话:61889332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