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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3〕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利用,促进大运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大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工业遗产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包括江南运河无锡城区段和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具体范围为:

  (一)江南运河无锡城区段。遗产区边界西至黄埠墩以西,东至下甸桥止,长约14公里,沿线向运河岸线两侧各扩张5米;缓冲区边界为遗产区边界外扩30米。

  (二)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遗产区边界西至跨塘桥,东至南水仙庙,北至祝大椿故居,南至金钩桥,面积约18.78公顷;缓冲区边界以《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划定范围为准,面积约44公顷。

  大运河遗产应当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依法及时予以增补并重新划定范围。

  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第五条 市申遗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协调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交通运输、旅游、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大运河遗产的产权单位或者日常管理机构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沿线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水利、航运、环保、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重大事项决策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重大建设工程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重大事项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还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设施建设、河道疏浚、水利工程设施维护和大运河遗产保护展示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大运河遗产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遗产保护标志、标识及界桩;

  (二)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上涂污、刻画、攀爬、张贴;

  (三)在大运河河道上违法设置网箱、拦河渔具;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超标排放废污水;

  (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产安全的物品;

  (六)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打井、打桩等危害遗产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大运河遗产缓冲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符合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

  第十三条 市、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对已经调查登记、符合大运河遗产不可移动文物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根据其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利用大运河遗产进行参观游览的,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和大运河遗产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鼓励其申报为大运河遗产公园或者国家A级旅游景区。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标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和保护档案,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引导和规范学校利用大运河遗产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合理安排学生到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进行学习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