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金〔201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附件:
四川省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分别下达。
第三条 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新增限额内测算省级新增限额和市县级新增限额。
第五条 省级新增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部门(单位)项目需求和还款能力测算,报省政府同意。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新增限额由省财政厅在市县级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可适当统筹市(州)本级、非扩权县(市、区)新增限额,报经市(州)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三章 市县新增限额分配
第七条 市县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各地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相关部门、市县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市县新增限额分配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市县新增限额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新增限额=市县级新增限额×该地区分配指数/∑各地区分配指数
某地区分配指数=(系数1×该地区重大项目支出/∑各地区重大项目支出 系数2×该地区举债空间/∑各地区举债空间)×债务风险状况系数×经济发展水平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债务管理绩效系数
系数1=市县级新增限额中与重大项目支出挂钩额度/市县级新增债务限额
系数2=市县级新增限额中与举债空间挂钩额度/市县级新增债务限额
第九条 重大项目支出主要根据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融资需求测算,适当兼顾市县申报重点项目支出。包括“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支持创新创造、推动绿色发展、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方向。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程度等差异,各地区部分项目额度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举债空间主要根据各地区政府债务标准限额和政府债务余额情况确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债务规模、偿债能力等因素,对当年举债空间进行分类核定。
某地区举债空间=某地区政府债务标准限额-某地区政府债务余额
某地区政府债务标准限额=该地区可以用于偿债的财力×政府债务年限。
第十一条 债务风险状况系数反映地方政府偿债风险,根据债务高风险地区上年度政府债务余额超过标准限额情况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水平系数反映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程度,根据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指标测算。
第十三条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反映地方政府可调控财力状况,根据各地区可调控财力与全省可调控财力等比较测算。
第十四条 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避免债务过快增长和异常波动,保障年度间地方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可对各地区新增限额增长率和增加额作适当限制。
第十五条 为促进各地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地方政府债务收支预算编制、项目管理、执行进度、存量债务化解、统计报送质量等因素,加快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估,根据管理绩效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为合理反映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各地区的新增限额不应超过本地区申请额。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测算分地区新增限额后,对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超过风险警戒线标准的地区,在分配该地区新增限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优化其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结构,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在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内,根据相关领域融资需求、项目期限、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规模等因素确定分地区分类专项债务额度,在下达时单独列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州)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综合考虑本地区各级政府融资需求、财政实力、项目管理、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本地区新增限额分配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