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房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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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提升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减轻住房保障对象居住使用成本,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制度,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关于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7〕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具体负责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本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的受理和审核,以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补贴物业服务费80%;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补贴物业服务费50%。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市公房中心书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之日起直至该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止享受的补贴标准不变。
续签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的,应当提供与市公房中心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属于低保人员的,应当另行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于特困人员的,应当另行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持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申请,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移交给市公房中心;
(三)市公房中心自受理当日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缴纳补贴后剩余部分的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市公房中心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名单在小区公示,公示期限为30天。有异议的,市公房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公房中心应当取消补贴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追收对应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市公房中心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名单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半年为周期申请拨付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申请核拨范围限于上个周期市公房中心已公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申请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公房中心提出拨付申请;
(二)市公房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市公房中心根据审定金额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市财政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专项资金;
(四)市公房中心将补贴专项资金据实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
(一)违规拖欠租金的;
(二)对违规使用行为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上载明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当中的一人可以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补贴申请,但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费补贴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自动废止。
《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的解读文本
2015年5月25日,市房管局修订发布了《成都市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由于《原规定》有效期限已届满,现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了《成都市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一)制定《规定》的意义和目的
《原规定》的有效期限于2017年5月25日已届满。《原规定》执行期间,陆续出台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等文件,对《原规定》中涉及租金减免人群划分有所调整,加之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房管局所属事业单位优化调整的通知》(成机编【2016】14号)规定,物业服务费补贴的受理及审核部门名称发生变动。因此,《原规定》与目前的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情况不一致,已不适于实践需要,故另行制定《规定》,以作为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和受聘为保障性住房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原规定》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市房管局制定过程中,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成都市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暂行办法》、《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市政府领导对《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费和廉租住房物管费补贴的请示》的批示意见(成府办〔2012〕5-9-23号),参考了《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意见>的通知》、《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其他城市的物业服务补贴相关制度。同时,通过收集和总结全国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提炼普遍性的补贴标准和操作程序,形成了《规定》(初稿)。通过征求市房委办、住保中心、住储中心、物业服务企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经反复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定稿。
二、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调整。一是鉴于当前推进全域成都发展,按公租房投资修建主体分两个层级进行适用,其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直接适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参照执行。二是将本规定中所涉条款中的“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修改为“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原因在于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与成都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合并更名为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
(二)补贴主体,应补尽补。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成民发【2016】89号)等文件,对于原低保人群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员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群认定为特困人员,不再发放低保证,统一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这类原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另划分为特困人员群体,属于《原规定》中未列明补贴申请主体,因此在《规定》中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的公租房承租人新增特困人员这一情形。且这一群体原本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此,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租房承租人一致,为补贴80%。
(三)证明材料,规范合理。根据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主体调整需要,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证明材料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作为特困人员群体的证明文件。
(四)保障群众利益,文件及时生效。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可知,规范性文件一般的施行日期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但是由于物业费补贴工作属于长期、动态的管理工作,涉及众多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租房住户利益,可认为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公共利益需要,因此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解读人:肖飞燕
联系方式:028-86279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