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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删去第一段中“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5号)”。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通知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适用于国家1998年以来下达我省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批准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二条中“其余减免项目仍执行苏政办发〔1999〕55号的有关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8年以来,国家下达了我省一批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目前已陆续竣工。对粮库建设相关税费减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199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全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55号)作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有关税费减免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适用于国家1998年以来下达我省的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批准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来规定的减半收取改为全额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市、县各级地方集中部分全额免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按每个粮库1万元征收。其余减免项目仍执行苏政办发〔1999〕55号的有关规定

  三、各地已收取的按规定应减免的税费,要尽快全额返还项目建设单位。

  四、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建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