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禁设区域的通告
锡政通〔20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保障重要设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规范和整治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根据《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就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禁设区域通告如下:
一、油(气)库周围1000米内;
二、油(气)站周围100米内;
三、港口周围500米内;
四、机场周围1500米内;
五、军事禁区周围500米内;
六、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500米内;
七、铁路沿线两侧500米内。
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沿线计算,禁设范围内的城镇街、巷、路、门牌号段,农村的村、组,或者以河流、道路等为界的具体划定,由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划定。
江阴、宜兴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