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2〕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22〕6号)规定,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大运精神,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发挥户外广告设施在公益宣传方面的阵地作用,根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和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支持、政策鼓励、适当补贴的原则,形成户外公益宣传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确保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参与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活动,实现户外广告经营和公益广告发布有机结合,大幅增加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数量和频率,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户外公益宣传覆盖面广、更新及时、主题鲜明的良好效果。
三、户外公益广告主题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需要进行户外公益宣传的,应将宣传主题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市城管局根据市委宣传部确定的主题内容统一安排户外公益广告发布事宜。
四、户外广告发布公益内容的具体规定: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在户外广告经营期间保留一定时段专门用于公益广告发布,采用按比例延长设置时间的方式补偿。
1.新增户外广告或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合同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设置的,采用合同约定公益广告发布事项,在拍卖中预留和约定不少于60天固定时段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由竞得户外广告设施的企业负责免费制作和发布公益广告。
2.政府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资源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日常维护和画面制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3.合同未到期的户外广告,通过延长合同期限予以补偿。对已与政府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且2012年后到期的户外广告,要求企业按政府指定时段每年免费发布60天公益广告,并负责免费制作发布,到期后按照1:1的比例予以延期。对公益广告时段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予以延期补偿。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采用政策性鼓励和成本补贴方式,引导户外广告经营企业自觉参与公益广告宣传。鼓励企业与政府签订公益广告发布协议书,对签订协议书并积极配合发布公益广告的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可延长审批许可期限为3年。
1.经审批设置的大型电子显示屏,要求在商业广告中插播公益宣传短片,每小时播放公益内容不少于5分钟,每天播放公益内容不少于60分钟。
2.机场、口岸、公路和高速公路、驻深公安边防部队范围内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确保重点区域公益宣传力度,要求上述区域户外广告经营企业,按照政府指定时段每年预留60天免费发布公益广告。
3.其他经营性广告。鼓励企业利用户外广告空置期和招租期发布公益广告。为提高企业积极性,允许在公益广告的适当位置标注企业名称,但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面积不得超过画面的1/5,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发布。
五、落实公益宣传经费。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公益广告制作上画成本和LED显示屏电费补贴标准方案,市财政委对补贴标准方案审核后发布执行。各单位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依据补贴标准直接支付相关广告企业,所需经费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经保留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管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委专项安排。
六、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登记工作。
七、每年举办户外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对每年全市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各区自行组织的公益广告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