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拟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年12月26日)规定, 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多测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多测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线性类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施“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以下简称联合测绘)。
第三条 联合测绘成果以及商品房预售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办理测绘成果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商品房预售、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用于确定现状容积率、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等相关事项的现状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其他现状测绘成果),参照本规定办理测绘成果审核。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审核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的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以下简称测绘成果审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测绘单位应当满足国家、省、市以及《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要求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测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包括实体成果和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我市统一的标准样式和数据格式。
第七条 测绘成果审核的申请人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产权人、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案件办理等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房产类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
(三)测绘单位资质证书;
(四)测绘成果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五)土地或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筑设计文件(原件)及相应电子文件;
(九)《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十)门楼牌号相关审批文件;
(十一)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意见批复;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单(原件)、《深圳市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申请已办理登记的房产变更(分割)测绘成果审核的,除提供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产权界限依据。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二项材料的,可按现状测绘成果审核办理。
第九条 申请市政线性工程类成果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
(三)测绘单位资质证书;
(四)测绘成果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道路、市政管廊等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线性工程,还应当提交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规定中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申请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条 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在收到测绘成果审核申请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联合测绘的要求,对测绘单位的资格及测绘成果的适用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出具《测绘成果审核意见书》,加盖深圳市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并在测绘材料加盖“电子标签”;审核未通过的,出具《测绘成果审核不予通过通知书》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测绘成果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审核不予通过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测绘成果复核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市测绘成果复核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鉴定。
第十四条 已通过测绘成果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实地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测绘并办理测绘成果审核。重新办理测绘成果审核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测绘审核通过结果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测绘成果。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实施跟踪测量。实施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实施跟踪测量的具体时间。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对管线跟踪测量工程进行外业抽样检查,并对管线跟踪测量情况实行监督巡查。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对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予以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审核通过后,测绘成果纳入测绘档案统一汇交和管理,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应当及时上传成果数据,按保密等级分类,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7〕5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背景依据
(一)房产测绘市场全面放开
房产测绘市场放开前,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所需的房产测绘成果,均委托市地籍测绘大队根据八定方案,依职责承担并出具。2017年9月15日,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工作的通知(暂行)》(深规土﹝2018﹞572号)。自此,深圳市房产测绘市场全面放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且入选房产测绘资格供应商名录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可出具行政审批所需的房产测绘成果。
房产测绘市场放开后,加强市场的监管势在必行。
(二)城市地下管线规模扩大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我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规模有了长足发展,但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人民防空战略意义重大
人民防空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人民防空建设关系到国家战略全局,建设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靠临战状态下建设难以完成,必须在平时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人民防空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做出明确规定,今年发布的《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进行了具体明确,要求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四)政府职能转变
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持续推进,大量规划土地审批业务下放,测绘生产活动呈多点触发态势,为确保多源头、多类型测绘数据成为准确有效的测绘成果和安全可靠的系统数据,需要有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统一的数据出口入口和完善的成果监管措施。
(五)有关政策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及《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完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汇交,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保证测绘成果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目标任务
在“多测合一”、“联合测绘”的背景下,通过统一审核的机制,保障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工作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规则、统一成果格式、统一信息平台、统一成果管理,实现成果共享。从而更全面、高效、便捷地满足规划、土地、建设、不动产登记、人防、交通、消防、绿化等工作需要,实现“多审合一”,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 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明确测绘成果审核范围,具体为:房屋建筑和市政线性类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及商品房预售的测绘成果。同时,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用于确定现状容积率、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等相关事项的现状测绘成果,参照执行。
(二)测绘成果审核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根据《测绘法》明确测绘生产单位的资质要求及责任。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其采用的测绘成果需要承担审核的职责。成果审核部门具体承担事务性和技术性的工作。
(三)测绘成果审核内容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的内容。
(四)测绘成果审核时限
经前期调研,参考北京、广州、成都等城市关于成果审核工作时限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长期的工作经验,设定以15个工作日作为成果审核时限。
(五)测绘成果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拟增加为行政服务事项,依据《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要求,按房产类、市政线性工程类不同测绘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已详细列明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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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描述来文单位关心的测绘成果审核业务受理、审核与决定、告知与送达工作程序。
(七)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用章要求
测绘成果审核为三个部门统一委托并集中审核,其受理、审核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律效力,因而统一规定了用章要求。
(八)成果管理和利用
明确测绘成果提交、管理及共建共享的机制。
(九)法律救济
当对测绘成果审核结果有争议时,明确解决争议的途径。
四、涉及范围
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线性类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商品房预售。同时,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用于确定现状容积率、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等相关事项的现状测绘成果,应参照执行。
已办理测绘成果审核的测绘项目,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五、执行标准
1.《房产测量规范》
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4.《深圳市房产测绘数据格式标准及制图规范》
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6.《城市测量规范》
7.《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8.《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六、注意事项
测绘成果审核的申请人应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产权人、建设单位,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案件办理等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
测绘成果包括实体成果和电子数据,必须符合全市统一的标准样式和数据格式。
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利用,各相关部门在保管、使用测绘成果时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测绘行业有关测绘成果保密规定。
七、惠民利民举措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拟增加为行政服务事项,统一窗口收文,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新旧政策差异
测绘成果审核制度执行前: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所需的房产测绘成果,均委托市地籍测绘大队根据八定方案,依职责承担并出具。
测绘成果审核制度实施起,房产测绘市场放开,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所需的房产测绘成果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企业或其他机构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统一由市地籍测绘大队承担。
同时,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实现了联合测绘的工作要求,加强了市政线性类工程测绘成果审核,特别是加强了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管及数据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