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2-15 桂国税发〔2003〕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39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一、关于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的退税登记管理问题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分支机构情况”栏目须登记成员企业(或分厂)的有关情况。成员企业(分厂)应持集团公司(总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和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后,对其委托集团公司(或总厂)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关于我区小型出口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
我区小型出口企业的认定标准暂定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