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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拟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年12月26日规定,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1日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  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

  (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

  (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测算后,地块最终建筑功能实际比例可依据《深标》关于土地混合使用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五条  转移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本规定可转移至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转移容积: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经核算的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用地面积、不含清退用地面积)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

  其中,移交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增加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乘积的30%计入转移容积:

  1.在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法定规划的基础上额外落实或扩大片区所需的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额外落实的或扩大的用地面积确定。如法定规划仅规定学校班数而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则学校用地面积基数按《深标》规定的中间值核算;

  2.落实高中、综合医院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高中、综合医院用地面积确定;

  3.在法定规划基础上额外落实占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文化设施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确定;

  4.保留已纳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保留价值的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且实施主体承担修缮、整治费用及责任,并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规划申报主体应根据经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专项研究要求制订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修缮及整治实施方案报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审定,并由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指定具体部门接收完成修缮整治后的相关产权。

  (二)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可转移至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作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外的转移容积进行核算。

  第六条  奖励容积是指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的容积。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奖励容积:

  (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规定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除明确规定计入基础容积的,其余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

  在上述规定外增配的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其建筑面积不作为奖励容积。

  (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法定规划及《深标》暂行措施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及市政设施,其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其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奖励容积;垃圾转运站(含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房、公共厕所)和变电站,按其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奖励容积。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为连通城市公交场站、轨道站点或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经核准设置24小时无条件对所有市民开放的地面通道、地下通道、架空连廊,并由实施主体承担建设责任及费用的,按其对应的投影面积计入奖励容积。

  (四)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保留已纳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历史建筑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但不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移交用地的,按保留建筑的建筑面积的1.5倍及保留构筑物的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奖励容积。规划申报主体应同时制订历史建筑修缮及整治实施方案报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审定,并由实施主体承担保留建、构筑物的活化和综合整治责任及费用。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情形。

  上述奖励容积之和不应超出基础容积的30%。因配建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所核算的奖励容积超出基础容积20%的部分可不受本款限制。

  第七条  在符合《深标》有关规定,且不改变城市更新单元主导功能及规划地块混合用地性质的前提下,转移容积、奖励容积可在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内统筹安排。为保障全市住房供应、促进职住平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方向含居住的,可优先安排居住功能。

  单一用地性质的居住用地,除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之外,其规划容积应符合《深标》规定的居住容积率上限。

  含居住功能的混合用地,其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应符合《深标》规定的居住容积率上限。

  第八条  现状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旧屋村,原则上不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对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已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更新计划(含调整计划)的城中村、旧屋村项目,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其规划容积率的审查可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按照表1的净拆建比参考值对规划容积进行校核。

  (一)拆除范围内现状容积率不低于2.5,现状建筑面积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直接出具或审核的测绘查丈报告为准。

  (二)城中村、旧屋村合法用地占拆除范围用地的比例不低于70%。

1  净拆建比校核取值参考表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公顷)

净拆建比参考上限值

用地面积≤10

1.9

10<用地面积≤20

2.0

20<用地面积≤30

2.1

30<用地面积≤40

2.2

用地面积>40

2.3



  备注:净拆建比是指项目规划容积扣减按照城市更新政策配建的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等建构筑物面积之后与拆除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的比值。

  第九条  除机场、码头、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外,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地区,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应按照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紧邻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生态敏感地区,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区确定。

  第十条  按照上述规定核算后的规划容积还应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开展论证。规划容积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及特色风貌区、生态敏感、核电防护、地质安全、机场限高等特定要求,无法满足的,应适当降低。

  规划容积在核算及技术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规划容积按照所在片区已批法定图则确定的开发建设量申报的,可直接依据法定图则确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另有规定规划容积可适当提高的其他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批准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并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严格控制规划容积的调整。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两年以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已批规划容积;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再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则调整已批规划容积。

  (二)在上述(一)款情况外,符合《深标》及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调整规划容积。

  1.因城市发展所需增配公共服务设施(含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导致更新单元开发条件发生变化,且除上述设施建筑面积外,不增加其他经营性建筑面积的;

  2.因城市公共利益所需参照最新配建标准增配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且不增加其他经营性建筑面积的;

  3.因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市政府明确同意项目提高容积率的;

  4.因法定图则片区功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更新单元开发条件变化的。

  上述情形1、2直接在原规划容积基础上增配,不再按照上述条文规定重新核算项目规划容积;

  上述情形3、4可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项目规划容积,且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核定土地贡献率、政策性用房配建比例及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上述情形4涉及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规划容积调整,相应增加的建筑面积地价按评估地价标准计收。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但未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结合项目可实施性,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规划容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市规划国土委关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加强已批准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2-26
  1、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

  答:2015年8月我委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指引》)。试行《指引》颁布以来,成为指导我市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管理工作的直接依据,对规范容积率确定、推动城市更新有序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工作背景发生了变化:

  一是《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2018-2035)》、《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相关规划、标准正在编制或修订,《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已颁布实施。城市战略地位提升,城市发展对存量土地二次开发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及时建立上位规划及相关政策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传导,在容积率审查管理规定方面进行整合梳理、适时对接;

  二是2016年底以来城市更新管理模式向“市级统筹、区级决策”的“强区放权”模式转变,需加强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文件的统筹管控作用,确保各区审查尺度、执行标准统一;

  三是为贯彻落实近年国家、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和细化的要求,需强化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文件的规范性,保障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四是当前城市更新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如部分占地规模较大的医疗、教育等设施难以落实,文化设施实施率低,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缺乏市场动力,存在为提高开发强度而盲目增加商业规模的现象,部分促进公共空间与慢行系统建设的相关规定实施效果不佳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审查规定》中创新思路、优化完善。

  2、《审查规定》的实施方式及预期成效?

  答:《审查规定》基于当前城市更新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城市发展难题,通过扩大政策奖励,发挥与调动市场力量,实现公共利益项目落地。一方面,鼓励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落实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保护历史风貌区及历史建筑,承担建设责任,并将用地或用房无偿移交国有;另一方面,通过给予落实相应设施的更新项目转移容积或奖励容积,保证实施主体的合理利润空间,保障更新项目的实施。

  本《审查规定》颁布后,预期将在以下几方面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一是增进公共利益项目的落地,通过增加转移容积、提高奖励幅度,加大市场动力,提高落实公共利益项目的积极性,增加公共利益供地;二是增加住房供应,促进职住平衡,预计2030年,通过城市更新可在法定图则基础上增加居住规模约0.58亿平方米,通过本次修订可再增加居住规模约500万平方米;三是实现生态修复,推动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历史风貌区与历史建筑保护,彰显城市特色。

  3、《审查规定》在基础容积测算上如何衔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

  答:考虑《深标》局部修订(第4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已将大部分低强度分区提高密度分区等级,本《审查规定》取消原试行《指引》第四条关于修正密度分区的表述,地块基础容积按《深标》局部修订(第4章 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测算,不再另行修正。

  现状各区在更新项目规划容积测算上执行尺度不一,存在为提高开发强度而盲目增加商业比例的现象。而从现状及发展趋势看,全市住房供应相对不足,规划商业总量偏高,职住平衡状况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本次修订为加强规划引导,增加居住供应,规范各区审查标准,降低容积率确定随意性,同时衔接《深标》局部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单一性质用地、居住、商业功能混合用地基础容积测算过程中各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时,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比例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时,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比例按40%取值。测算后,地块最终建筑功能实际比例可依据《深标》关于土地混合使用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4、给予转移容积有什么要求?

  答:转移容积包括一般转移容积、增加转移容积、外部转移容积三部分。

  (一)一般转移容积: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用地内经核算的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用地面积、不含清退用地面积)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

  (二)增加转移容积:为推动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落地,促进文化设施建设,强化历史风貌区与历史建筑保护,移交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增加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乘积的30%计入转移容积。

  1、在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法定规划的基础上额外落实或扩大片区所需的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额外落实的或扩大的用地面积确定。如法定规划仅规定学校班数而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则学校用地面积基数按《深标》规定的中间值核算;

  2、落实高中、综合医院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高中、综合医院用地面积确定;

  3、在法定规划基础上额外落实占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文化设施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文化设施用地面积确定;

  4、保留已纳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保留价值的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且实施主体承担修缮、整治费用及责任,并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规划申报主体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专项研究要求制订历史风貌区或历史建筑修缮及整治实施方案报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审定,并由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指定具体部门接收完成修缮整治后的相关产权 。

  (三)外部转移容积:衔接《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对于建成区的外部移交用地可予以建筑面积补偿作为“外部转移容积”。

  5、给予奖励容积有什么要求?

  答:为保障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奖励容积:

  (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规定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除明确规定计入基础容积的,其余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

  在上述规定外增配的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其建筑面积不作为奖励容积。

  (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法定规划及《深标》、暂行措施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及市政设施,其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其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其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奖励容积;垃圾转运站(含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房、公共厕所)和变电站的,按其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奖励容积。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为连通城市公交场站、轨道站点或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经核准设置24小时无条件对所有市民开放的地面通道、地下通道、架空连廊,并由实施主体承担建设责任及费用的,按其对应的投影面积计入奖励容积。

  (四)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保留已纳入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历史建筑名录或市主管部门认定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但不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移交用地的,按保留建筑的建筑面积的1.5倍及保留构筑物的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奖励容积。规划申报主体应同时制订历史建筑修缮及整治实施方案报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审定,并由实施主体承担保留建、构筑物的活化和综合整治责任及费用。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情形。

  6、奖励容积的上限如何核算?

  答:奖励容积之和不应超出基础容积的30%。因配建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所核算的奖励容积超出基础容积20%的部分可不受本款限制。《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颁布以后,更新项目配建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配建的比例提高,而奖励容积之和不应超出基础容积的30%,可能会出现了执行政策性用房规定而突破容积率审查规定的情况。本次规定当配建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所核算的奖励容积超出基础容积20%时,超出的部分不受奖励容积之和不大于基础容积的30%的限制。

  例如,因配建公共配套设施等其它原因所核算的奖励容积为基础容积的12%,因配建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所核算的奖励容积为基础容积的26%,那么奖励容积总和为36%。

  7、转移容积、奖励容积如何分配?

  答:本次《规定》明确在符合《深标》有关规定,且不改变城市更新单元主导功能及规划地块混合用地性质的前提下,转移容积、奖励容积在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内统筹安排。根据总体规划修编、全市各类用地用房功能结构、职住平衡方面的研究,我市住房特别是成套住宅供应明显不足,城市更新应在增加住房供应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本次修订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方向含居住的,转移容积、奖励容积可优先安排居住功能。其他类型的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按照基础容积中各功能占比分配。

  8、规划容积的确定,除按上述规则测算外,是否有其他情形?

  答:

  (一)历史项目拆建比校核情形

  根据《深标》,经测算,现状容积率超过2.5的城中村、旧屋村,其规划合理性及经济可行性较差,因此原则上不宜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推动历史项目实施,2015年8月27日颁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批准列入更新计划的城中村、旧屋村、旧住宅区规划建筑面积的审查应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由于该条文在适用情形、审查标准等方面不够清晰,各区在具体执行时存在较多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其可操作性,规范城中村、旧屋村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审查标准,推进项目实施,结合强区放权,2016年12月28日市规划国土委颁布《关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解释细化了原第七条规定拆建比校核的适用范围、条件及相关标准,并规定在试行《指引》颁布前(2015年8月27日)纳入更新计划且现状开发强度过高的,可将净拆建比作为容积率校核因素,并给出净拆建比的参考上限校核值。本《审查规定》衔接上述政策文件,将净拆建比校核相关内容纳入条文,同时结合公众和各区政府反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各区在执行相关政策时存在政策熟悉的缓冲期,将适用时间节点调整为通知颁布的时间,即2016年12月28日之前,以推动历史遗留项目的实施。

  (二)密度分区未覆盖情形

  除机场、码头、港口、核电站等特殊管理地区外,因城市规划调整而出现的密度分区未覆盖地区,用地位于一般地区的原则上应按照相邻片区同等密度分区确定;用地紧邻基本生态控制线等生态敏感地区,原则上应比相邻片区密度分区下降一区确定。

  (三)适当降低规划容积情形

  规划容积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及特色风貌区、生态敏感、核电防护、地质安全、机场限高等特定要求,无法满足的,应通过研究适当降低。

  (四)直接依据法定图则确定规划容积情形

  规划容积按照所在片区已批法定图则确定的开发建设量申报的,可直接依据法定图则确定。

  (五)市政府另有规定规划容积可适当提高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另有规定情形的可在《审查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专题研究后适当提高,按程序批准确定。

  9、哪些情形不可调整规划容积,哪些情形可申请规划容积调整?

  答:为规范规划容积调整,落实严格管控容积率的有关要求,本次《审查规定》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调整的相关管理要求。

  对于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并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认为更新单元规划相关利益主体对规划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示后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严格控制规划容积的调整。

  其中,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两年以内的城市更新项目,为维护规划严肃性,避免随意调整规划,原则上不应再进行规划容积的调整。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其项目的后续建设实施管理与其他供地方式出让的非更新项目相同,为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此类项目不再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则进行规划容积的调整。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方可申请规划容积的调整:

  1)因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如增加急缺性公共服务设施(含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及参照最新配建标准增加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等特殊情形,可申请进行规划容积的调整。调整的容积直接在原规划容积基础上增配,不再按上述条文规定重新核算项目规划容积,也无需重新核定项目土地贡献率及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2)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规划开发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法定图则片区功能等发生重大变化,因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市政府明确同意调整容积等特殊情形,可申请进行规划容积的调整。可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项目规划容积,重新按照现行规定核定项目土地贡献率、政策性用房比例及配套设施建设责任。

  10、《审查规定》有什么创新内容?

  答:该政策是我委结合当前城市更新工作面临的问题以及城市发展客观需求开展的一项创新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扩大政策奖励。对标国际先锋城市,为推动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落地,强化历史风貌区与历史建筑保护,促进我市文化设施建设,对落实该类设施用地或对历史风貌区实施保护的城市更新项目,提高建筑面积转移系数,以及允许“外部转移容积”;二、以引导增加住房供应为目的,优化测算规则。明晰居住、商业混合用地中各类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方向含居住的,转移容积和奖励容积优先安排居住功能,从而引导增加住房供应,促进全市职住平衡,优化城市功能结构;三、以规范更新单元容积率管理为目的,细化条文规定。通过对接深标、明确容积概念,细化奖励情形,完善旧村、密度分区未覆盖地区的测算规则,明确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调整适用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实现管理规则的全覆盖。

  11、实施期内政策如何衔接?

  答: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但未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结合项目可实施性,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规划容积。

  本规定自公布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市规划国土委关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加强已批准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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