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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财规〔2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深财法〔2020〕21号规定, 现行有效。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6日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促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加大投入,科学均衡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卫生投入均衡、可持续,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和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例,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分级负担,明晰财权事权。合理划分市、区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政府卫生投入体制。按照市区财政体制的要求,市属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投入由市财政负责;区属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投入由区财政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多元供给,满足不同需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逐步构建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四)分类保障,创新投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结合卫生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特点,建立分类保障经费方式,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分别采取“以事定费”、“专项补助”、“购买服务”和“直补需方”、“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有关专项工作核定补助。

  (五)规范管理,确保资金绩效。推行公共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实施分账核算,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活动,清晰反映政府财政投入范围。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逐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确保政府投入绩效。

  二、投入范围

  按照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任务和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明确经费保障范围。

  (一)公共卫生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医学 信息、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公立医院。

  1.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指医院执行政府定价的非特需诊疗服务。

  2.政策性调整导致收入下降,包括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令性下调等。

  3.非医方责任的医疗欠费。指医院提供了医疗服务,但因无法落实偿付人、患者偿付能力不足或恶意逃费等原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仍未追缴到的款项。

  4.特殊专科专病补助。指政府指令性设定的特殊专科专病,因其提供的服务未能得到合理补偿,或因特定需要占用医院资源,导致医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给予的专项补助。

  5.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开业前准备期和开业运营初期的专项经费补助。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开业前准备期和开业运营初期,因没有业务收入或业务收入不足,难以实现收支平衡,财政按一定范围和标准予以专项补助。

  6.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等事件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所发生的未通过其他收入弥补的成本性支出,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规定获得财政资金补偿。

  7.公立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中财政核拨部分。

  (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指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功能要求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

  1.社区基本诊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初级诊疗服务。

  2.社区健康教育与促进服务。包括开展社区诊断、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危害因素干预评价等。

  3.社区预防接种与传染病预防控制服务。包括对社区所有适龄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重点地区(人群)针对性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治疗管理,公共卫生应急期间执行公共卫生任务。

  4.社区保健服务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妇女保健、0-36个月婴幼儿保健、65岁及以上老年人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等。

  5.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服务。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指导、登记管理、定期随访,落实慢性病的三级预防措施等。

  6.社区康复和心理卫生服务。包括残疾通报、筛查和康复需求的评定,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康复知识宣传和普及,落实精神卫生的三级预防措施,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

  (四)卫生事业发展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指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医疗卫生机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标准化医疗设备购置。

  2.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或综合预算管理的医疗卫生设备购置、更新及房屋设施大型修缮等。

  3.重点学科、医学科研与全科医师、专科医师、住院医师培养。指医疗卫生单位为提高疾病诊疗水平、医学科研能力所开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科研项目培育与发展,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和住院医师培养等。

  4.新建(或重建)、改建、扩建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费。指对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或重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公共卫生或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时,为了使其达到相应功能任务要求,能及时启动正常业务运行所必需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障支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医疗保障补助政策。政府对符合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少儿、大学生和户籍非从业居民实行缴费补助政策。继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大救助力度。

  三、保障方式

  按经费保障范围,分类制定经费保障方式。

  (一)公共卫生机构。

  1.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运行经费,按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核定,实行足额保障。

  2.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项目,其经费实行“以事定费”,根据市、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服务任务,参照公共卫生机构完成同类工作任务的前三年综合平均费用水平据实核定,纳入年度综合预算管理。

  3.政府交办的年度新增工作事项,由公共卫生机构据实提出经费需求,财政按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等有关规定核定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采取预安排的方式,据实结算。

  4.公共卫生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有偿服务收入,须上缴财政的,应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综合预算管理。

  (二)公立医院。

  改变现行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方式,建立与事业单位改革相适应、体现医院运行特征、促进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财政补助机制,按医院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实行“以事定费”、“购买服务”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补助办法。

  1.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其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满意度等因素核定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每工作量补助标准以医院前三年完成的诊疗人次、住院床日数与财政补助水平加权平均为基数,同时考虑其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等支出,结合财力水平核定;服务质量、满意度以上年度相关评估结果为依据;工作数量以上年度的实际工作量,结合前三年平均增幅测算。特需医疗服务,财政不予补助。

  2.因政策性调整导致的医院收入下降,经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财政核定补助。

  3.非医方责任的医疗欠费,财政、医院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

  4.特殊专科专病补助,根据医院承担的具体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5.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运行经费,原则上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开业前准备期,根据医院经核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规模和实际新增人员数量,原则上参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水平予以定额补助;开业后运营初期,新增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和基本运行公用经费在开业时点起三年内按70%、50%、30%的比例逐年递减补助。

  6.医院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等事件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所发生的未通过其他收入弥补的成本性支出,由卫生部门对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补偿资金进行初审后,由财政部门核定补偿金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由医疗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卫生任务相关要求核定补助。

  (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政府办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照“院办院管”管理模式,采取政府“专项补助”和“购买服务”补助方法,建立与服务绩效量化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的分配办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落实,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的一体化。

  1.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方案》及相关考核评估办法执行。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经费补助,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量、服务质量、满意度核定补助,与承办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捆绑核算。

  3.因政策性调整造成的收入下降,经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核定补助。

  4.新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60万元,市、区财政各安排30万元。

  (四)卫生事业发展支出。

  1.基本建设支出。经政府批准立项的医疗卫生机构新建(重建)、扩建、改建项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标准化医疗设备购置,由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并循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渠道解决。

  2.医疗卫生设备购置、更新及房屋设施大型修缮。由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或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管理。

  3.重点学科、医学科研、全科医师、专科医师、住院医师培养,实行项目管理,分类核拨。

  (1)卫生科研经费。建立重点学科、中医特色专科考核评估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按每年每个学科70万元定额核定补助,中医特色专科在建设周期内按每年每个专科20万元定额核定补助。对通过省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予以一次性补助,省级项目每个补助2万元、国家级项目每个补助5万元。

  (2)全科医师、住院医师培养经费,由市、区财政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财政补助根据培养人数与每培养人次补助标准核定。每培养人次补助标准根据社会培养成本核定。其他专科医师的培训经费按需核定。

  4.政府举办的新建(或重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开办经费,按保证机构正常运营的基本配置标准,由财政一次性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专项经费酌情安排。

  (五)基本医疗保障支出。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少儿、大学生和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贴;充分发挥医疗救助资金作用,拓宽专项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增加投入,鼓励社会捐赠,建立财政、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办医的积极性,促进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有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另行制定。

  五、经费管理

  (一)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卫生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有偿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二)强化主管部门经费统筹。

  根据医疗卫生行业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的要求及财政综合预算原则,对事业基金滚存较多,需动用事业发展基金的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三)实施分账核算。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财政补助、事业收支等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财政补助收支应与其他业务收支分账核算,以督促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切实规范财政补助的使用,清晰反映政府财政投入范围。

  (四)控制医药费用。

  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物价收费政策,制定和落实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以及医学检验、影像和功能检查阳性率等医药费用管控措施,遏制过度医疗服务,有效控制每诊疗人次费用水平,切实减轻市民就医负担。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应将医药费用管控实效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财政部门将考评结果与财政投入相挂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1.财政、发展改革、医疗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部门及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要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强化公立医院收支检查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3.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举办医院要确保政府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投入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专门会计人员,要求举办医院统一核算体系,采取设置专门辅助账、集中核算等办法,清晰反映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状况和水平。

  4.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建立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研究制定《深圳市医疗机构医疗欠费管理办法》,以妥善解决医疗机构医疗欠费问题,减轻医院负担,建立解决医疗欠费的长效机制。

  2.研究制定《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费管理办法》,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办费的管理,科学合理地核定财政补助的范围与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3.研究制定《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业务经费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专项业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办法》,以规范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财政补贴核算、考核、使用等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

  1.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增强部门预算的刚性,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算单位每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每年度进行自我绩效评估。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完善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卫生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4.强化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卫生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加强投资资金管理。医疗卫生项目建设单位每个月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卫生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