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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规定

台州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规定
台州市政府令第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台州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1 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0日

台州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保证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 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设立的监督机构提出 意见、控告、申诉和检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行为,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 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 部门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 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有依照本规定提出投诉和举报 的权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和督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 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其设立 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前条具体负责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处理和督查工作 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贯彻有关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拟定有关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工作制度,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 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四) 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开展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和督查工作;

(五) 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情况,对行政许可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完善的建议;

(六) 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监督事项。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上级行政许可 投诉举报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的 查处,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章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一) 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擅自提高、降低行政许可的法定 条件和标准的;

(二)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非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政许可的;

(四)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不按招标、拍卖结 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擅自收 费或者不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 违反行政许可公示、告知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 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索取、收受行政许可申请人、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的;

(十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不力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投诉 举报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 依照本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 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三) 已经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处理并已结案的。

第三章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 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工作人员;

(二) 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范围;

(三) 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 属于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管辖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 进行投诉举报,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或 者口头等方式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其内容符 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并经投诉举报人确认后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材 料之日起10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对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以 下处理:

(一) 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本规 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 投诉举报属于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信 访部门反映;

(三) 投诉举报不属于本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管辖的,告 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四) 投诉举报内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投诉举报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人在行政许可

投诉举报机构处理投诉举报事宜的过程中,书面表示放弃投诉举 报而要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予准许;

(五)投诉举报人以口头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投诉 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无法进行确认的,投诉举报机构可以 不予答复。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职本规定进行投诉举 报,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 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 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直接 受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调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出示《浙江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调查核实行政许可投诉 举报事项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收集、摘抄、复印、 调阅案卷及相关材料,了解行政许可情况。

被调查核实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调查, 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推诿、阻挠和刁难。

第十五条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适当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的机 关、组织和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许可行为确有违 法或不适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按 照监督职责,依法进行下列处理:

(一) 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议或者责 令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 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责令纠正;

(三) 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 情形之一的,责令该行政机关或组织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四) 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情形的,责令纠正并 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五) 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九)、(十一)项情 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六) 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十)项情形的,建议有关机关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过 程中,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 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投诉举报机关、组织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被投诉举报机关或组织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 书》后,应当自行改正,并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改正的情况书面报送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在规 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 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书》,并及时送达被投诉举报的机关或组织。

被投诉举报的机关或组织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 应当立即纠正,并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 内将处理情况报送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行政机关。

被投诉举报机关或组织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不被采纳的,仍应执 行该处理决定。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有权对被投诉举报机关或组织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发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 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许可 投诉举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浙 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暂扣或吊销单 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管 理权限建议有关机关或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行政许可岗位:

(一) 拒绝、阻挠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

(二) 隐瞒事实、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 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

(四) 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行政许可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的;

(二) 对提出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 许可投诉举报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 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 响较大的;

(四)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千四条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许可 投诉举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