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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前海规〔20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3〕2号规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全文废止,按照深前海规〔2021〕4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办法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前海规〔2021〕4号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扩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我局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1年11月21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进一步促进前海合作区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金融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  金融业专项资金适用于前海合作区的金融及其他相关法人(含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三)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第五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六条  金融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金融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七条  金融业专项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绩效目标,作为金融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第八条  金融企业总部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奖励;

  (二)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等专营机构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对商业银行深圳市级分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给予800万元奖励;对其他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对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第十条  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集聚发展。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金融科技类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机构申报项目入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机构申报项目入选深圳地方金融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租赁业务(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项目除外),上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不低于40亿元的,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上年度租赁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上,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且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3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同一租赁物只得申报一次,奖励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机构同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十二条  对商业保理企业,按上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进行奖励:

  (一)提供融资总额100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二)提供融资总额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三)提供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虽工商显示无股权关系但实际为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

  (一)支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

  1.对运营机构需要信息化系统改造且在前海合作区率先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对无需信息化系统改造,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2.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的跨境应用场景,按照交易发生额的1%进行奖励。本项奖励总额每年2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3.对运营机构经其总部同意,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数字人民币实验室、数字人民币研发中心、数字人民币应用展示中心等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

  4.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拓展数字人民币消费场景,为前海合作区商户、门店开通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的,每开通并激活一家商户、门店的,给予1000元奖励。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1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二)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协议认可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2.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新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其经营团队前海金融产业集聚贡献扶持,直接发放给经营团队员工,单个员工个人不超过150万元。

  (一)实收资本达到5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5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15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15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二)实收资本达到70亿元以上、总资产规模8万亿元以上,且实际控制3家以上注册且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持牌金融企业总部的,一次性扶持3000万元,机构申请金额不足3000万元的,以机构实际申请金额为准。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机构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的,自获批牌照当年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年按上述一次性扶持标准及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进行绿色金融发展奖励:

  (一)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给予该绿色金融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1%、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前海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或高尔夫球场开发经营的企业除外。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港澳金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至(五)项落户奖励条件的,按照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重大金融合作平台与金融基础设施,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私募基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对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方给予100万元运营扶持,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机构的,给予200万元运营扶持:

  (一)实际办公面积500㎡以上;

  (二)运营方过往加速的企业在近两年内合计获得3亿元以上股权融资;

  (三)运营方承诺每年进入加速器的港资企业占比30%以上。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及外资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持牌金融机构的,自其申请获得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筹备扶持,用于奖励筹备团队:

  (一)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的,给予申请机构100万元扶持;

  (二)申请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给予申请机构50万元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创新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二)由经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从业资格考试举办机构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三级以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每个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行业组织仅奖励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额的0.05%给予支持,每家交易场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前海合作区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跨境理财通”试点银行,首单业务落地前海合作区的,给予参与试点的前海合作区银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开立个人投资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或者前海合作区内试点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开立个人汇款账户且有实际跨境理财通投资行为发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开立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10万元奖励;

  2.开立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20万元奖励;

  3.开立100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试点银行30万元奖励。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4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4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第二十五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银行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对港澳青年创办企业获得前海合作区银行年息4%以下、半年期以上贷款,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贷款银行补贴,每家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集聚发展。办公楼宇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基本条件,且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规划范围内(桂湾、前湾),竣工时间不早于2019年9月30日并已投入使用的,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为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以下简称产业载体)。

  第二十七条  入驻产业载体的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机构;

  (二)港、澳资及外资机构优先入驻。

  第二十八条  对2021年1月1日后入驻产业载体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予一次性入驻扶持,扶持资金可用于向员工发放有关补贴: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3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2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5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购买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3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金融企业总部(含前海管理局认定为总部的金融企业);

  2.港、澳资及外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

  3.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深圳市分行;

  5.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金融科技及相关机构。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购买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或租用自用办公面积15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给予50万元扶持: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第二十九条  对2021年1月1日后入驻产业载体且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管理团队经营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300万元经营奖励;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200万元经营奖励;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经营奖励;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经营奖励。

  第五章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第三十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登记住所地为前海合作区的金融行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组织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设的办事处、项目中心等分支机构;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国际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设的旨在促进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办事处、项目中心等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每年开展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资助,具体评选办法和资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六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十四条  申报机构的税收缴纳地在深圳税务局第三分局的,视同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税收。申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奖励政策的,不受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税收缴纳地的约束。

  第三十五条  金融业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奖励给经营团队或管理团队的,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团队个人,个人应当按相关规定纳税。

  第三十六条  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提供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取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获得金融业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实际经营地不迁离前海合作区。提前迁离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奖励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取得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入驻扶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获得金融业专项资金之日起,三年内实际经营地不迁离产业载体,提前迁离的,应一次性退还所取得的入驻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金融企业,违反产业监管协议中关于物业持有、在地经营时限等核心条款约定的,自前海管理局发出违约提示函之日起,应当返还按本办法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三十九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前海任何形式产业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依法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四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确定的区域。原前海合作区范围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号)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本办法所称机构包含以下类型:

  1.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2.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以及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5.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6.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7.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金融行业组织、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8.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本办法所称“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指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区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或2021年9月6日在前海合作区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视为新注册金融机构。

  (五)本办法所称“新获准”上市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后上市。

  (六)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前款所称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第一款规定的香港投资者。

  澳资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机构执行。

  (七)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的企业。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的,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应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截止日,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八)本办法所称“独角兽企业”,指成立10年以内,在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九)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港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十)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2021年1月1日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 深前海规〔2019〕11号)有关条件的机构,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2年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2-05-19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前海管理局现开展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二、申报时间

  自2022年05月19日至2022年06月01日。

  三、申报程序

  (一)递交材料

  申报单位经线上预约,在前海管理局e站通服务中心7号、9号窗口递交纸质申报材料。材料经窗口核验完备性后,移交至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预约渠道: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小程序

小程序.png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e站通服务大厅7号、9号窗口,咨询电话:0755-36667748、0755-36667927。

  (二)审查

  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前海管理局审定。

  (三)公示

  审定后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资金

  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扶持协议(如需),企业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正式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1.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机构,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2。

  2.2021年1月1日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 深前海规〔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件的,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3。

  3.审查过程中如需机构补正材料的,请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

  4.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暂行办法》申报材料清单

  3.《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清单

  4.企业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05月19日


附件1:专项资金申请表(适用于《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制

2022


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实际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经办人


电话


手机


拟申请扶持政策条款及情况说明

经汇总,我单位共申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中共条扶持政策,分别为:第条、第条、第条……(列明扶持政策序号)


本单位对上述基本信息确认无误。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件2:《暂行办法》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一、基础申报材料[1]

1

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

3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购房合同、产权文件(购买)

4

本年度纳税证明

5

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6

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7

申请港澳资机构1.2倍扶持的,需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以及以下三类材料之一:

(1)港澳资股东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

(2)港澳资股东的以下材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 = 2 \* GB3 \* MERGEFORMAT 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 = 3 \* GB3 \* MERGEFORMAT 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或产权文件(购买); = 4 \* GB3 \* MERGEFORMAT 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或

(3)港澳资股东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内地户籍)

8

企业承诺书(附件5

9

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二、持牌金融机构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九条)

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备案文件/业务资质文件

2

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提供深圳市级分公司材料(第三项)

3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第四项、第五项)

三、金融科技企业集聚扶持补充材料(第十条)

(一)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落户扶持(第一项)

1

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业务资质文件,如股东是境外主体,需提供经使领馆认证的上述材料(中英文版)、外资到账材料(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FDI入账登记表及银行入账业务回单)

2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3

金融科技企业章程及审计报告(为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的业务收入占50%以上)

(二)金融创新监管试点扶持(第二项)

1

四、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一条)

(一)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业务补充材料(第一项)

1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2年度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租赁业务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期限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期限以及对应的租赁物品清单)

(二)绿色租赁业务补充材料(第二项)

1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1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和2022年度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对应的租赁物品清单)

(三)其它融资租赁业务扶持补充材料(第三项)

1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1年度租赁资产规模和2022年度实际融资总额、合同期限、对应的租赁物品清单)

五、商业保理经营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二条)

1

专项审计报告(应列明2021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的放款明细表)

2

实际控制人说明和高管团队名录

六、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三条)

(一)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第一项)

1

信息化系统改造的材料或跨境应用场景说明及资金流水(第一点)

2

跨境交易流水等材料(第二点)

3

试点运营机构总部关于设立数字人民币实验室等文件(第三点)

4

试点运营机构开通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的前海商户门店一览表,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截图及支付流水(第四点)

(二)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二项)

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2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七、前海企业上市扶持补充材料(第十四条)

1

企业关于上市情况的说明(包括上市时间、上市地点、证券代码、规模等情况)

八、金融控股类公司经营团队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五条)

1

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2

总资产达标的有效证明材料

3

实际控制3家前海金融总部企业的材料

4

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办公场地证明、税务关系材料、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

5

符合扶持政策的员工名单及金额

九、绿色金融发展扶持补充材料(第十六条)

(一)一次性落户奖励(第一项)

1

市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认定材料

(二)绿色债券发行扶持(第二项)

1

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文件材料

2

债券募集说明书

3

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款凭证

4

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出具的债券发行募集完毕材料(附有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的营业

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5

赴港境外发债的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十、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一次性落户奖励补充材料(第十八条)

1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成立重大粤港澳金融合作平台的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九条)

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产品备案的文件材料

十二、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运营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条)

1

运营方办公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文件材料

2

证明运营方与被加速企业关系的文件,如运营方和被加速企业之间的服务协议

3

运营方过往加速的金融科技企业在近两年内获得股权融资的投资合同(协议)和银行交易流水

4

被加速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5

运营方承诺书(承诺每年进入加速器的港资企业占比30%以上)

6

加速器运营方为港资机构的,需提供股东资格证明材料及商务部门备案文件

十三、港澳及外资机构新注册外资机构筹备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一条)

1

港澳及外资机构主体资格文件

2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3

承诺书(如获批,承诺落户前海)

十四、香港金融行业组织落户奖励补充材料(第二十二条)

(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第一项)

1

香港金融行业组织的主体资格文件

2

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第二项)

1

经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从业资格考试举办机构的文件

2

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等股东关系文件材料

十五、港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运营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三条)

1

股东资格材料及商务部门备案文件

2

证明上年度交易额的业务审计报告

十六、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四条)

1

试点银行跨境理财通”试点资格文件材料

2

试点银行跨境理财通”首笔业务情况说明及交易记录(第一项,涉及隐私的可作脱敏处理)

3

跨境理财通”账户开立及交易记录第二项,涉及隐私的可作脱敏处理)

十七、港澳青年创业贷款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五条)

1

银行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

2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创办人的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内地户籍)

3

公司章程(表明港澳青年持股比例)

4

贷款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材料

十八、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产业载体补充材料(第二十六条)

1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2

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公共空间平面图及实景照片

4

楼宇物业服务体系及招商团队情况说明

5

银行保函(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十九、产业载体入驻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八条)

1

购买产业载体楼宇的提供产权登记证,租赁产业载体楼宇的提供租赁合同

2

入驻企业金融许可证等资质文件,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产品备案文件

二十、入驻产业载体管理团队经营扶持补充材料(第二十九条)

1

上年度审计报告(应列明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等)

二十一、全国性行业组织或金融行业组织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条)

1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作为主管部门的文件

二十二、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一条)

1

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代表证书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文件

2

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

3

分支机构组织章程等(明开设宗旨)

二十三、金融创新案例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二条)

二十四、重大金融项目落户扶持补充材料(第三十三条)

说明:1.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主管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等,业务资质证明文件指主管机关出具的金融许可证等证书或批准文件。

3.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4.申报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后装订成册(胶装),编写目录并连续编写页码。

5.需提交纸质件及电子扫描件(刻录光盘,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6.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每份文件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1]申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十六条第(一)项、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二条扶持的,不需提供基础申报材料4

附件3:《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一、基础申报材料

1

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

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3

本年度纳税证明

4

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

5

企业承诺书(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其他前海管理局要求的材料(如需)

说明:申请机构均需提交上述基础申报材料。

二、金融配套补充材料

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如有)

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与资金到账凭证

3

申请租房补贴配套扶持企业,需提交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与《实施细则》出台日起至20201231日的租金发票(疫情期间减免的租金不予配套)

说明:《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落户前海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配套扶持,已开展的其他业务及事项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补充材料

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

专业子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安家补贴补充材料

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

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提供深圳市级分公司材料

五、跨境业务补充材料

(一)跨境股权投资补充材料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批复文件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

3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提交:


1)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公司章程)

2)公司制出具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3)合伙制出具银行托管协议与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

4

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提交:


1)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额度的批复文件

2)托管银行的流水

(二)跨境发债补充材料

1

境外发债的,需提交国家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2

债券募集说明书

3

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款凭证

4

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出具的债券发行募集完毕材料(附有律师事务所或承销商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5

境内发债并用于港资企业的,需提交募集资金用途说明

6

发行绿色债券的,需提交相关材料

(三)本外币资金池补充材料

1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开展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或深圳外汇局出具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备案通知书

2

与银行签署的业务协议或确认书

3

上年度资金池展业规模说明及主办银行流水

说明:1.展业规模为资金流入加资金流出金额;

2.以外币计价的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平均汇率全折人民币进行申报。

(四)跨境金融资产转让补充材料

1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备案文件材料(如有)

2

金融资产跨境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如有)

3

资金划转凭证

说明:以外币计价的跨境金融资产转让,原则上以转让日汇率全折人民币进行申报。

六、创业投资补充材料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文件

2

投资合同(协议)

3

被投资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

接受投资当年的审计报告(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时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七、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补充材料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

2

基金合同

3

托管户资产证明

八、金融科技补充材料

(一)金融科技子公司补充材料

1

金融科技子公司股东的材料

2

验资报告

3

开展金融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材料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验资报告

3

企业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

4

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审计报告(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证明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5

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前海纳税证明

九、知识产权融资补充材料

1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中国商标网查询证明等相关文件

2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3

银行流水证明与结清贷款函

十、上市融资补充材料

1

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需提交证监会出具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2

获准上市的企业,需提交


1)上市公告书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公告

3)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提交:


1)新三板公司代码

2)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需提交新三板公告或有关文件材料

十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补充材料

1

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出具的允许挂牌发行创新型融资工具的备案通知书

2

发行结果(产品成立)公告和资金到账材料

十二、金融会议补充材料

1

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有)

2

策划方案

3

举办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附有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4

绩效总结报告

十三、行业协会补充材料(无补充材料)

十四、金融创新补充材料(无补充材料)


说明:

1.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2.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3.申报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后装订成册(胶装),编写目录并连续编写页码。

4.需提交纸质件及电子扫描件(刻录光盘,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5.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每份文件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附件4:企业承诺书(适用于《暂行办法》)


企业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本单位已充分了解《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申请说明,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在申报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本单位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三、本单位未重复申请与享受本《暂行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其他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四、本单位承诺,若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自享受金融业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实际经营地不迁离前海合作区。提前迁离的,同意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奖励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五、本单位承诺,若获得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入驻扶持,自享受金融业专项资金之日起,三年内实际经营地不迁离金融城,提前迁离的,一次性退还所取得的入驻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六、本单位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情形。若违反本条承诺,本单位五年内不申请前海任何形式产业扶持资金,并同意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意由前海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不诚信名单,依法将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取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单位申请本项目并不会对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任何侵权,如构成侵权,本单位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八、本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本单位同意,前海管理局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发放资金。

九、本单位将按照前海管理局要求,及时履行《暂行办法》所规定之义务。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企业承诺书(适用于《实施细则》)


企业承诺书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本单位已充分了解《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 深前海规〔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申请说明,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二、本单位在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三、本单位申报及审核前五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本单位在申报及审核前三年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五、本单位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未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未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六、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名单。


七、本单位承诺自享受前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不迁离前海。十年内迁离的,本单位应按扶持协议之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八、本单位未重复申请与享受本《实施细则》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九、本单位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同意由前海管理局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本单位录入失信名单或纳入征信机构记录,五年内取消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十、本单位申请本项目并不会对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任何侵权,如构成侵权,本单位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十一、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本单位同意,前海管理局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发放资金。

十二、本单位承诺将按照前海管理局要求,及时履行《实施细则》所规定之义务。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