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4日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法规规章要求。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专利行政保护,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市残联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购与登记
第四条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告全市具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医生培训、技术指导等相应业务。
第五条 残疾人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向户籍所在街(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公告医院残疾复评和体检合格,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后,依次报区、市残联核实。
第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标准如下:
(一)下肢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残疾体征之一:
1.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
2.单侧或双侧股骨头置换、坏死;
3.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4.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他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
6.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
7.双下肢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
8.单侧髋关节、单侧膝关节、单侧踝关节僵直;
9.脊柱后突或侧弯、侏儒、坐骨神经病变、糖尿病、血管栓塞、外伤骨折等合并下肢变形,致一下肢中度功能障碍或两下肢轻度功能障碍,造成永久性下肢行走困难。
(二)下肢残疾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肢:双手拇指及其他三指以上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双侧肩关节水平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抓握力均达到10公斤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或佩戴助听设备能够正确辨别;
5.躯干、颈部:二者活动度之和,左/右旋转减少不小于45°;
6.坐位平衡:应达到坐位平衡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或在一定辅助器具帮扶下达到三级水平;
7.3年内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超过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已被证明戒除;
8.无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智力低下、影响上肢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
第七条 市残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对经市残联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业务,符合规定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第三章 统一车型
第九条 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车辆采用带棚设计,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
(二)动力排量70毫升;
(三)《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安装定位系统,具备远程服务功能;
(五)《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统一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具有外观专利。市残联在组织公开招标时应在标书中明确外观专利权的转让。市残联作为外观专利权的受让人,对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侵权行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维权。
第四章 置换与更新
第十一条 新增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本市统一车型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自然报废办法进行淘汰。鼓励残疾人自行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车。
第十二条 新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活困难且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更新和号牌管理等工作需要,对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号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交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等证件、资料,交回原号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发新的号牌和行驶证,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在规定时限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办理更换新号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更新、更换号牌的,车辆所有人身体体检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五章 保险与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更新和检验时一并购买,保险周期为2年。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由政府资助80%,车辆所有人承担20%;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由政府资助20%,车辆所有人承担80%。
第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关保险由市残联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保费的政府资助款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协助中标保险公司做好投保有关服务。
第六章 回收与报废
第十八条 在实施已注册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车辆或更新号牌时,如车辆所有人放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出行方式,市残联可对原款车辆采用折价办法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车辆所有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街(镇)、区、市残联提出报废补偿申请,经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查验车架号、发动机号一致后,交付市内具备资质的金属回收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报废车辆行驶证、号牌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死亡的;
(二)车辆所有人年满70周岁的;
(三)车辆所有人残疾程度加重或减轻,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四)因被盗窃、抢劫、抢夺等原因而注销号牌后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废的。
报废补偿按补偿基数和使用年份进行核计,公式为:报废补偿=补偿基数-补偿基数×10%×使用年份。补偿基数为购车发票价格的80%,遗失购车发票的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登记价格为准;使用年份不足半年(含半年)的按0.5年计算,半年至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10年(含10年)的均统一按补偿基数5%计算。报废补偿所需资金按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担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应当及时掌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身体状况变化情况。发现不符合申领牌证条件等情形的,应当引导其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回号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注销并收回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经催告仍未能收回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号牌、行驶证被公告作废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公告作废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号牌、行驶证已注销或公告作废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件、号牌数据,完善注册登记系统。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位系统,加强和优化日常服务,并保证定位等数据信息不被用作非法用途,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检验1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化、体育、娱乐、交通、购物、饮食、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停车位。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属于政府举办的,应当减半收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职能部门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扣留期间,被扣车辆所有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区、市残联接受法规学习和教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肢残人协会在市、区残联的指导下,积极联系广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守法律、法规,配合、促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各项工作开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驾驶悬挂公告作废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按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购、置换和更新号牌业务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对申购、置换、更新号牌机关的不予批准或者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7月24日印发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9来源来源: 市残联
一、出台背景
截止2019年6月,我市注册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机椅车)有7210台。出台一个管理体系完整、服务定位清晰、规范合理的办法,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残疾人群体生活的影响也至关重大。机椅车存在较多的非法加装改装、非法出租出借、健全人驾驶机椅车和非法营运等现象,其主要症结是管理、服务上存在较多缺位。因此,明确机椅车申购与登记、置换与更新、保险与补贴、回收与报废、服务与管理以及推行统一车型制度的具体办法,是新时代进一步强化机椅车管理与服务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根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23条,市政府出台机椅车购买、置换、更新、保险补贴和回收制度以及推行统一车型的具体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共9章30条,包含了申购与登记、统一车型、置换与更新、保险与补贴、回收与报废、服务与管理等系列规定。明确了机椅车申购程序,对车型进行了统一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鼓励购买保险及车辆回收与报废等方面的服务。
(二)申购与登记(第二章)。
规范机椅车的申购与登记行为:一是明确了申购机椅车的程序(第4条)。二是明确机椅车驾驶人员体检标准(第6条)。三是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第7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行驶证(第8条)。
(三)统一车型(第三章)。
机椅车统一车型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车辆,采用带棚设计,动力排量为70ml,安装定位系统,具备远程服务功能(第9条)。统一车型车辆应具有外观专利(第10条)。
(四)置换与更新(第四章)。
新增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本市统一车型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通过自然报废办法进行淘汰。鼓励残疾人自行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车。(第11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注册登记的机椅车统一更换号牌。(第13、14条)。
(五)保险与补贴(第五章)。
鼓励机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周期为2年(第15条)。
(六)回收与报废(第六章)。
机椅车回收报废流程、条件及计算公式(第19条)。
(七)服务与管理(第七章)。
机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第23条)。明确停车场属于政府举办的应当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24条)。被扣车辆所有人需接受法规学习和教育(第25条)。
三、机椅车的管理与服务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机椅车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椅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椅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机椅车进行专利行政保护,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机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椅车的管理工作。
四、机椅车的申购登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申购机椅车,应向户籍所在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残疾复评和体检合格,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后,依次报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实。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残疾人联合会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予以办理机椅车的登记业务。符合规定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五、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机椅车的车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车辆采用带棚设计,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
(二)动力排量70ml;
(三)GB14622-2016和GB18176-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安装定位系统,具备远程服务功能;
(五)《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本市统一车型的机椅车应具有外观专利。市残疾人联合会在组织公开招标时应在标书中明确外观专利权的转让。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外观专利权的受让人,对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侵权行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维权。
六、广州市对机椅车的置换更新有什么规定?
新增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本市统一车型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通过自然报废办法进行淘汰。鼓励残疾人自行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椅车置换、更新和号牌管理等管理需要,对已注册登记的机椅车统一更换号牌。
七、广州市对机椅车的保险与补贴是如何设定的?
鼓励机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在机椅车置换更新和检验时统一购买,保险周期为2年。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由政府资助80%,车辆所有人承担20%;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由政府资助20%,车辆所有人承担80%。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协助中标保险公司做好机椅车所有人投保服务。
八、已注册登记的机椅车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回收手续?报废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其所有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街(镇)、区、市残联提出报废补偿申请,经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查验车架号、发动机号一致后,交付市内具备资质的金属回收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报废车辆行驶证、号牌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死亡的;
(二)车辆所有人年满70周岁的;
(三)车辆所有人残疾程度加重或减轻,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四)因被盗窃、抢劫、抢夺等原因而注销号牌后经公安部门破案发还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废的。
报废补偿按补偿基数和使用年份进行核计,公式为:报废补偿=补偿基数-补偿基数×10%×使用年份。补偿基数为购车发票价格的80%,遗失购车发票的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登记价格为准;使用年份不足半年(含半年)的按0.5年计算,半年至一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十年(含十年)的均统一按补偿基数5%计算。报废补偿所需资金按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担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九、《办法》规定了哪些管理与服务的举措?
机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更新机椅车行驶证件、车牌,完善注册登记系统。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位系统,加强和优化日常服务,并保证定位等数据信息不被用作非法用途,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文化、体育、娱乐、交通、购物、饮食、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机椅车专用停车位。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属于政府举办的,应当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职能部门扣留机椅车的,扣留期间,被扣车辆所有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法规学习和教育服务。
市、区肢残人协会在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积极联系广大机椅车所有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守法律、法规,配合、促进机椅车的各项工作开展。
十、《办法》适用范围是哪些?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办法》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一、发布方案
以上政策解读材料,待《办法》批准印发后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残联网站发布,并作为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的问答知识点内容。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会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目的和必要性
(一)目的。
根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23条及《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公〔2017〕261号)的要求,市残联草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机椅车)购买、置换更新、保险补贴和回收制度以及推行统一车型的具体办法。《办法》是执行上位法规定的具体补充和完善,是进一步细化机椅车管理内容和监管职责,规范下肢残疾人驾驶行为,促使机椅车管理更规范、服务残疾人更贴心的有效举措。
(二)必要性。
截止2019年6月,我市注册登记机椅车有7210台。出台一个管理体系完整、服务定位清晰、规范合理的办法,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残疾人群体生活的影响也至关重大。机椅车存在较多的非法加装改装、非法出租出借、健全人驾驶机椅车和非法营运等现象,其主要症结是管理、服务上存在较多缺位。为此,市残联草拟制定《办法》,明确了机椅车申购与登记、置换与更新、保险与补贴、回收与报废、服务与管理以及推行统一车型制度的具体办法,是新时代进一步强化机椅车管理与服务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主要依据。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范性文件:《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二)其它相关依据。
一是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二是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三是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
三、文件草拟情况
《办法》于2017年11月由市残联开始起草工作,2017年12月20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9月7日分别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2018年11月5日至11月14日在市政府和市残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形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委托广州市肢残人协会组织试驾体验,2018年1月形成了《广州市肢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试驾体验报告》(见附件)。委托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对机椅车置换进行风险评估,2018年2月编制并评审通过了《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风险评估研究报告》(见附件)。2018年6月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形成《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意见的报告》(见附件)。2018年11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形成《调研论证报告》(见附件)。结合征求意见和专家评估论证等情况修改完善后,2018年11月经市残联法制部门(维权处)审核,并经市残联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于2018年12月4日正式报请市政府审定《办法》,之后按照市领导、市府办公厅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协调形成的共识先后作了四次修改。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车辆申购、置换更新、保险补贴和回收制度,以及推行统一车型的一系列规范缺失,须加强机椅车管理与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的权益。
(二)主要制度的内容:《办法》共9章30条,包含了申购与登记、统一车型、置换与更新、保险与补贴、回收与报废、服务与管理等系列规定。明确了机椅车申购登记的程序,对车型进行了统一规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鼓励购买保险,规定了车辆回收与报废等方面的服务。
(三)主要创新的内容:一是本市注册登记的机椅车采用带棚设计,具有统一外观专利。市残联作为外观专利权的受让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维权,遏止套牌车、假牌车的非法生产、销售源头。二是加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位系统,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加强和优化日常服务,对开设机椅车盗抢险、开展路上救援等优化服务提供有效保障。三是鼓励引导机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既为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提供保障,也凸显政府的关爱和兜底责任。四是明确了回收报废的条件以及报废补偿的办法,有效减轻了机椅车所有人因不使用车辆而导致的损失,有效促进了老旧机椅车进行报废或更新,减少了驾驶老旧车辆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三)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
1.人员培训。第3条明确了残联为提供机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第7条明确了残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依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3条第7款。
2.车辆申购。第4条明确了机椅车申购程序及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流程。第6条明确了机椅车驾驶人员体检标准。主要依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24、27条、《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3.车辆专利。第10条明确了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本市注册登记的机椅车申请专利,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维权。主要依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23条第2款推行统一车型制度的需要。
4.车辆保险。第15条明确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由政府资助80%,车辆所有人承担20%;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由政府资助20%,车辆所有人承担80%。保险周期为2年,在机椅车置换更新和检验时统一购买。主要依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23条第2款。
5.车辆回收与报废。第18条明确了机椅车置换车辆或更新号牌时,对原款车辆可采用折价办法进行回收。第19条明确了统一办理报废条件。主要依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23条第2款、第24、31条。
6.车辆检验。第23条明确了机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主要依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31条。
7.车辆停车位。第24条明确了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车位,应当减半收取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保管费。主要依据《
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42条。
(四)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办法》出台实施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市交通道路管理、遏制机椅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打击健全人驾驶机椅车和非法营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五)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五、征求意见及风险评估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
经3次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第一次共收集征求意见的40条,其中采纳31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7条;第二次共收集征求意见39条,其中采纳28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6条;第三次共收集征求意见40条,其中采纳30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5条。
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份5条反馈意见,确定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
以上部分采纳和不采纳意见已反馈来文单位并协调一致。
(二)风险评估情况。
2018年2月编制并评审通过了《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风险评估研究报告》。评估认为其核心问题是置换新车是否符合残疾人出行的基本需求。置换新的机椅车应为机椅车所有人出行安全做加法,提供安全性和驾驶的便捷性、实用性,逐步提高残疾人出行的福利待遇,满足残疾人置换新车的出行需求,避免残疾人置换新车引发群体性事件。评估结果风险等级为中风险(0.403),即部分机椅车所有人对置换项目实施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提出了9个风险预防措施来消减风险。建议按照相关风险预防措施付诸实施。
市残联针对置换车型存在的风险点,积极与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协商,在市领导、市政办公厅的统筹协调下,明确了置换工作的办法:新增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本市统一车型规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自然报废办法进行淘汰。鼓励残疾人自行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车。统一车型外观确定为带棚设计,动力排量确定为70ml。
综上,《办法》已基本消除了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弥合了分歧,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