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资发〔2020〕6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监管企业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制度规定,对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部署落实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密切关注国资监管和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重点、企业经营风险隐患及企业内外部反映焦点、问题。
第四条省国资委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是执行省国资委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部门),在省国资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多种形式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法接受审计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省国资委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省国资委各职能部门、各监管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规范和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做到廉洁审计、文明审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省国资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讨论通过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审计整改等情况的报告;
(三)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经纪律和省国资委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
(四)对监管企业法人治理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以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绩效等进行审计;
(六)对监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特别是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
(七)对监管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重大投资及并购、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进行审计;
(八)对监管企业的境外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国有资本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完成国家审计机关、省国资委及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采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绩效审计、政策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创新审计组织模式,整合审计力量,提升审计效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依法依规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省国资委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整改和违法违纪问题移送、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和管理。
第十九条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厅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内部审计委员会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第二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内部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国资委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组建审计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组。审计组组长由省国资委派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进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五条 开展现场审计。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现场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说明恰当、结论明确,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审计组长应当加强对取证记录、资料以及工作底稿的复核,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七条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省国资委分管负责人签批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事项和案件线索等,经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认真进行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后,及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
第三十条出具审计报告。省国资委对复核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送达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正式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省国资委;被审计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评价工作重要内容,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考核、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省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办法。
第六章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内部审计计划,有效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内部审计部门。
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本单位董事会报告,并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审计法律法规宣传、业务培训、交流调研、以审代训等方式,加强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内部审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审计档案,由专人集中管理。
第四十四条审计档案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省国资委对审计事项的批复,经批准的审计任务文件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取证、证明材料,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借须经省国资委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出借手续,限期归还。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调离审计岗位时,应当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省国资委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考核分配处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省国资委出台了《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关于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就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的决策部署,制定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出资人审计作为监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重要制度。因此,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加强国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显得尤为迫切。基于上述背景,省国资委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关于省国资委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审计厅制定印发系列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审计工作职责。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明确规定,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2019年,审计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审发〔2019〕25号),要求各部门(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未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尚未明确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非财务管理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整合内部审计力量,形成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合力。各部门(单位)可借鉴国家审计的做法,推动本部门创新内部审计思路、模式、方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上述规定,为省国资委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关于《暂行办法》中具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2018年,审计署印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2项职责,(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8.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9.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10.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11.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1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审计署11号令规定的工作内容丰富,开展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拓展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因此,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特别是该办法第三章规定的12项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中,主要参照了以上文件的内容。鉴于机构改革,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调整的实际,《暂行办法》的职责权限中没有就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同时,为增强《暂行办法》操作性,在审计工作业务流程方面还借鉴了部分省属企业和深圳市、上海市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具体管理制度。为使《暂行办法》更符合最新的内部审计工作理念,在起草过程中,还参照了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有关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