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府发〔2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府发〔2023〕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4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川委厅〔2014〕49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6〕40号)等规定,设立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条生态保护资金是对集体公益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管护过程中的营造、抚育、管护支出和因限制性采伐利用所造成的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保护资金的建立主体为市政府和有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任务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工作由市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林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公益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其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地)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生态保护资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原则,由市财政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按下列办法进行筹集,并纳入预算。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天府空港新城区域)、双流区、龙泉驿区,由当地财政负责全额筹集。
(二)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按照市财政筹资70%、区(市)县财政筹资30%的方式进行筹集。
(三)简阳市按照在市级财政给予简阳市综合财力补助中统筹安排70%,简阳市财政筹资30%的方式进行筹集。
第六条生态保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市林业园林局设立生态保护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市生态保护资金。
第三章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生态保护资金的发放范围为成都市市域范围内的集体公益林(地)。
第八条生态保护资金补助的对象,区别林地(木)权属、经营管理主体等情况,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地),补助对象为承包经营并作为管护责任主体的农户。
(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公益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责任主体并统一经营管理的,补助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后,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流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补助对象仍为原承包经营的农户或原负责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管护责任主体是指承担集体公益林(地)保护管理责任的经营者(《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明确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以林权登记台账为基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市)县政府签订《集体公益林(地)保护管理责任书》,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集体公益林(地)管护合同》,对补助地块、补助面积、补助年度、补助资金、保护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条根据市政府认定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对集体公益林(地)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助。建立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由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调整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资金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十一条相关区(市)县政府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林业园林局申报当年生态保护资金的发放范围及发放金额。由市林业园林局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园林局联合下达年度生态保护资金安排计划。市和相关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态保护资金划入市林业园林局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发放和监管:
(一)获得生态保护资金的农户,其账户内的生态保护资金计入农户耕地保护资金账户总额,与耕地保护基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后仍有节余的,可以领取现金补贴。发放现金补贴的条件参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不参保纯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地)的生态保护资金,通过市林业园林局生态保护资金专户直接划转到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划转到相应的纯林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划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股权量化到户。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人的核定和制定年度生态保护资金拨付方案,并对集体公益林(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划拨到耕地保护基金账户内的生态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生态保护资金首先用于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市林业园林局和区(市)县政府应每年对年度集体公益林(地)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控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生态保护资金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账户、农户、地块相符合。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调整。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占用集体公益林(地)的,由市林业园林局根据征占用林(地)的地点和面积,从下年度起停拨其生态保护资金,调整用于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新增加的集体公益林(地)。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监察、林业等部门要建立集体公益林(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破坏集体公益林(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挪用或骗取生态保护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未认真履行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致使林地生产力下降的管护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纠正,终止《集体公益林(地)管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林地生产能力。造成林地(木)永久性破坏的,对已发放的生态保护资金全部予以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挪用或骗取生态保护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生态保护资金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及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市林业园林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生态保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中央、省对生态保护资金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填报时间:2018-02-22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201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论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
这次对《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新精神、新部署,健全和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让我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二、修订过程
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市林业园林局自2016年开始,对北京、广州、杭州、济南等城市的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做了专题调研,收集、整理并认真研究有关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补偿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8月,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发函征求了市发改委、法制办、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和成都农商银行的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再次修订完善后,于2017年10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本次修订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从双流划分出来,并将简阳市、成都高新区(天府空港新城区域)一并纳入了集体公益林(地)补偿范围,主要是体现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中“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立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由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调整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的内容,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中“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我市公益林补偿标准比较低(对比北京、广州、中山、杭州等城市),尽管目前提高标准的条件不成熟,但还是应该在制度设计上作出安排。
四、保障机制
(一)资金筹集保障。《办法》明确生态保护资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财政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按《办法》规定进行筹集,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管理制度保障。《办法》对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做了细致规定。生态保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市林业园林局设立生态保护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市生态保护资金;相关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专户,负责核发到对应的农户账户。同时《办法》还对未认真履行集体公益林(地)管护责任、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或致使林地生产力下降等行为和对挪用或骗取生态保护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三)科技支撑保障。我市将进一步创新“制度+科技+监督”的资金核发机制,不断完善开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系统”,拓展系统服务功能,确保资金核发安全快捷。
五、相关名词解释
集体公益林地: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为公益林,同时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林地。
纯林农户:指无承包经营耕地,但有承包经营集体公益林地并承担保护管理责任的农户。
解读机构:成都市林业园林管理局
解 读 人:考连华、王辉
联系电话:61884530、13540769966、137090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