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深金监规〔20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2023年12月26日规定, 保留,有效期5年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规范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现将《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9月26日

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深金监规〔2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是指金融机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气候相关影响)、金融机构管理提升其环境表现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应当尽可能客观、准确、完整,对引用的数据、资料应当注明来源。

  (二)及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及时发布上一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金融机构发生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一致。金融机构在不同报告期所采用的环境信息披露测算口径和方法应当保持一致。当测算口径和方法发生改变,应当在披露报告中对变更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并对两种测算口径和方法所得数据的差异做出比较和说明。

  (四)连贯。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统计核算边界、方法和内容应保持连贯性。如因任何原因发生改变,应当在披露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并就由于统计核算边界或方法改变导致所得数据的差异做出比较和说明。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下列主体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

  (一) 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

  (二) 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

  (三) 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

  上述主体涵盖报告期内全部或者部分时期符合相关条件或者出现相关情形的主体。

  第六条 下列主体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

  (一) 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

  (二) 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三) 资产管理规模五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 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

  上述资产(管理)规模以报告期年度12月31日数据为准。

  第七条 总部在深机构由总部统一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一级分支机构无需另行披露。

  第八条 鼓励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列举的主体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责任主体的组织名称、所在地、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业务类型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与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目标愿景、公开承诺及其完成情况,与环境相关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与环境相关的治理结构,包括:

  (一)董事会层面设置的与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委员会情况,以及其对环境、绿色金融相关议题的管理、监督与讨论情况;

  (二)高级管理层面设置的与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管理职位及其职责,内设机构及其工作机制与流程;

  (三)专业部门层面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绿色金融相关工作的情况和成效,包括绿色专营机构总体数量、职责范围、工作机制与流程、专职员工人数等。

  非法人金融分支机构为报告主体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披露与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组织架构及职能部门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遵循的环境与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制度,包括:

  (一)金融机构现行的与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内部政策制度,报告期内实施的新政策和新举措单独列示;

  (二)金融机构遵守的与机构相关的国家及所在地区的与环境或绿色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重点披露报告期内对金融机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贯彻落实情况;

  (三)金融机构遵守采纳的环境相关国际公约、框架、倡议等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环境风险及机遇相关的管理机制和流程,包括:

  (一)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和监控流程;

  (二)金融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流程中与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管理机制;

  (三)针对环境相关风险暴露的防控措施或(和)应对预案。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对利益相关方所关注的环境相关重大议题进行识别、评估、管理的方针和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自身业务、战略具有实际与潜在影响的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

  (一)金融机构识别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对金融机构战略、业务和财务规划的影响;

  (三)金融机构为应对环境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方法量化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自身或其投资标的产生的影响并披露相关工作情况,包括:

  (一)开展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的实际情况或未来计划;

  (二)开展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时所采用的方法学、模型和工具;

  (三)开展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所得到的结论;

  (四)对情景分析或压力测试结果的实际应用;

  (五)上述应用所产生的积极效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量化测算并披露报告期内自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及采取环保措施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包括:

  (一)经营活动消耗的能源,包括营业办公(包括自有采暖设备)消耗的化石能源,自有交通运输工具消耗的燃油,外购电力、热、冷及蒸汽;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范围一排放、范围二排放以及范围三排放(范围三排放包括差旅、住宿、办公用纸、用水、废弃物及废水处置排放);

  (三)营业办公所消耗的水的总量及人均耗水量;

  (四)营业办公所消耗的纸张,鼓励披露回收纸的用量及比例;

  (五)营业办公废弃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六)为减少营业办公直接和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自然资源消耗所采取的措施及其产生的环境效益;

  (七)购买或投资开发的在披露责任主体核算边界以外的碳抵消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及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等。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除第一款第二项以外的其他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整体的投融资情况、行业投融资结构及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并量化测算、披露其绿色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益。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测算、披露其投融资业务碳排放量的计划,逐年增加投融资业务碳排量的核算、披露范围。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融资主体碳排放不纳入核算:

  (一)报告期内,运行时间不足30天的项目;

  (二)报告期内,融资业务存续期不足30天或月均融资额少于500万元的融资主体;

  (三)报告期内,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融资主体以及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融资主体;

  (四)境外的融资项目及融资主体。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总结披露绿色金融创新实践案例。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督促被投资企业改善环境绩效及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披露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为提升员工及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所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自身围绕绿色金融、环境风险分析等方面所进行的国内外各项研究及成果、奖项、未来展望。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除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以外其他适合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所采取的披露原则、统计口径、测算方法进行披露说明。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组织范围应与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应参考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自身经营的环境影响、绿色投融资业务的环境效益及投融资活动碳排放的测算与披露,具体要求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机制,并披露相关工作情况。数据梳理、校验及报告过程包括:

  (一)定期对本机构环境相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梳理和校验工作,进一步提升相关基础数据质量,保证数据以及对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性和数据主体权益;

  (三)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或数据安全事故,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绿色投融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整体投融资的情况,并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量化测算和披露,包括:

  (一)绿色信贷及绿色债券业务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等情况;

  (二)绿色信贷余额、绿色信贷占总信贷余额比重、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资产结构、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绿色债券持有余额及占总债券持有余额比重,超期未兑付绿色债券余额、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

  (三)绿色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环境效益;

  (四)按照项目融资业务和非项目融资业务分别报告银行投融资业务的碳排放量,并说明报告部分投融资业务占该类型业务的比例,银行应制定并公开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披露计划,并逐年提高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核算、披露范围;

  (五)鼓励披露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司法判决情况。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棕色资产余额及其占总信贷余额比重、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资产结构、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鼓励披露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外的其他绿色投融资产品及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绿色投融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整体投融资情况,并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量化测算和披露,包括:

  (一)绿色投融资策略及执行效果;

  (二)信托公司应当披露代客户管理的总体绿色投资资产情况、开展绿色信托等业务所运用的绿色金融工具的投融资情况,以及上述业务活动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披露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所运用的绿色金融工具的投融资情况以及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

  (四)绿色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环境效益;

  (五)投融资业务的碳排放量,并说明报告部分投融资业务占该类型业务的比例。

  信托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计划以逐年提高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报告比例,并对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信托公司使用的绿色金融工具包括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金融租赁公司使用的绿色金融工具包括绿色租赁、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等。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绿色投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整体投资情况,并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量化测算和披露,包括:

  (一)绿色投资策略及执行效果;

  (二)绿色保险产品与服务数量、承保情况、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将保险资金投资于绿色投资产品及相关保险资金的运作情况;

  (三)绿色投资活动产生的环境效益;

  (四)保险及保险资金投资活动的碳排放量,并说明报告部分投资活动占该类型业务的比例。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计划以逐年提高投资活动碳排放量报告比例,并对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绿色投融资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整体投融资情况,并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量化测算和披露,包括:

  (一)绿色投资策略及执行效果,制定的与被投资对象就绿色投资事项进行沟通的机制,参与并督促被投资对象环境信息披露、碳排放治理和环境绩效改善提升的机制;

  (二)绿色投资产品数量、类型、在报告期内的发行和运作情况、较之前报告期的变动情况,绿色投资规模占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总规模的比例;

  (三)绿色投融资活动产生的环境效益;

  (四)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情况,并说明报告部分投融资业务占该类型业务的比例。

  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计划以逐年提高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报告比例,并对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选择以下形式披露环境信息:

  (一)编制发布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二)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中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三)在财务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四)企业认为合理的其他披露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对外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

  第三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或者对披露报告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以及深圳市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披露报告,并按照规定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以及报告平台公开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投融资活动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绿色金融术语手册(2018年版)》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本指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报告期,是指金融机构核算、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所对应的时间段。

  (二)情景分析,是指在假设情况下对未来事件导致的各种潜在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通常用于分析极端事件给机构经营带来的可能后果。

  (三)压力测试,是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金融机构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四)环境效益,是指由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经济活动、项目建设运营所产生的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优化的结果。

  (五)棕色资产,是指特定会计主体在高污染、高碳(高能耗)和高水耗等非资源节约型、非环境友好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以货币计量,预期能带来确定效益的资源。

  (六)绿色租赁,是指租赁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租赁产品及服务。

  (七)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

  (八)绿色投融资,是指为支持绿色产业以及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包括绿色投资及绿色融资。

  (九)绿色保险,是指在适应绿色发展过程中,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金融等领域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安排。

  (十)环境影响,是指由金融机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或有益的变化。

  (十一)范围一排放,是指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即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的温室气体排放。

  (十二)范围二排放,是指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即组织消耗的外部输入的电力、热、冷或蒸汽生产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十三)范围三排放,是指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即因组织的活动引起的,而被其他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但不包括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

模板及指标说明


一、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模板





XXXX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报告年度:                                                   (

编写单位:                                   (公章)

编制日期:                                                    (



1、基本信息


2、战略目标


3、环境及绿色金融相关治理结构


4、环境及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制度


5、环境风险管理


6、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


7、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


8、绿色金融培训及公益活动


9、绿色金融创新案例及成果奖项


10、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




表1.1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定量指标

指标名称

披露细项

单位

总量

人均

能源消耗

营业办公所消耗的化石能源

煤炭



柴油



汽油



天然气

立方米



自有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耗的燃油

柴油



汽油



自有采暖(制冷)设备所消耗的燃料(如有)

煤炭



柴油



汽油



天然气

立方米



营业办公所消耗的电力

-

千瓦时



购买的采暖(制冷)服务所消耗的燃料(如有)

-

吨标煤



雇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所消耗的能源

-

吨标煤



水消耗

营业办公所消耗的水

总量



纸张消耗

营业办公所消耗的纸张

-



营业办公消耗的回收纸用量及比例(可选项)

总量


/

比例

%


/

废弃物

一般废弃物(可选项)

-



电子废弃物(可选项)

-



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一

(仅包含CO2)

营业办公所消耗的化石能源产生的碳排放

-



自有交通运输工具燃油消耗产生的碳排放

-



自有采暖(制冷)设备燃料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如有)

-



范围二

(仅包含CO2)

营业办公所消耗的电力产生的碳排放

-



购买的采暖(制冷)服务燃料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如有)

-



范围三

(仅包含CO2)

雇员差旅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碳排放

-



雇员差旅住宿产生的碳排放

-



营业办公水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可选项)

-



营业办公纸张消耗产生的碳排放(可选项)

-



废弃物(废水)处置产生的碳排放(可选项)

-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强度

-



除二氧化碳外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及强度(可选项)

注明温室气体类别

吨CO2e



碳排放抵消

购买或投资开发的在披露责任主体核算边界以外的碳抵消项目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及类别

减排量


吨CO2e


/

注:金融机构可依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披露内容

表1.2绿色投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定量指标

指标

余额/业务规模

(万元)

同比变动

(%)

同类业务占比

(%)

违约率

(%)

银行

绿色信贷





持有的绿色债券

(贴标绿色债券)





持有的绿色债券

(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可选项)





棕色资产(可选项)





其他绿色投融资产品

(可选项)




/

信托公司

代客户管理的绿色投资资产




/

绿色信托贷款





绿色股权投资





绿色债券投资

(贴标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投资

(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可选项)





绿色产业基金




/

绿色公益(慈善)信托




/

金融租赁公司

绿色租赁





绿色债券投资

(贴标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投资

(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可选项)





保险业金融机构

绿色保险承保




/

绿色债券投资

(贴标绿色债券)




/

绿色债券投资

(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可选项)





其他绿色投资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前述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绿色资产管理产品




/

注:金融机构可依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披露内容

表1.3绿色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披露数据

节能量

吨标煤/年


碳减排量

吨二氧化碳当量/年


化学需氧量削减量

吨/年


氨氮削减量

吨/年


二氧化硫削减量

吨/年


氮氧化物削减量

吨/年


节水量

吨/年


总氮削减量

吨/年


总磷削减量

吨/年


其他环境效益指标(可选项)



注:金融机构可依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披露内容



表1.4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数据汇总

指标名称

单位

披露数据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

吨二氧化碳当量


纳入碳核算的投融资业务比例

%


纳入碳核算的投融资金额

百万元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强度

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元


表1.5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企业)信息

项目(企业)名称

项目(企业)概况

项目类别







表1.6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项目类别










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标说明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释义及披露要求

基本信息

组织基本信息

-

强制

金融机构应披露机构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LEI)、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

所在地

总部所在地

/

经营位置

/

业务类型

主要产品和服务

列明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说明向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

服务的客户类型

/

战略目标

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目标

目标设置情况

强制

指金融机构与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行动目标及相关承诺,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可度量且可验证的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运营活动减排目标、投融资组合减排目标、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目标等。

金融机应披露报告期内的环境、绿色金融相关行动目标及相关承诺,若目标及相关承诺仅报告年当期有效,应补充披露下一年度或下一阶段的环境、绿色金融相关行动目标及相关承诺。

目标完成情况

指金融机构在报告期内环境、绿色金融相关具体目标的完成情况,建议金融机构根据量化指标展示目标完成进展及差距。

环境、绿色金融相关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行动计划

强制

指金融机构针对未来3年或更长时间范围的、与环境和绿色金融相关的发展战略,如绿色金融发展战略、碳中和规划等。

与整体战略的关系

鼓励

指金融机构的环境和绿色金融相关战略与整体业务发展战略的关系。

治理结构

董事会层面

环境、绿色金融委员会设置

强制

董事会层面与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委员会设置情况及相关职责分工。法人金融机构强制披露,分支机构可披露其总行/总公司情况或不披露。

董事会对环境、绿色金融相关议题的管理、监督和讨论

董事会在报告年度内对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分析与判断,对环境和绿色金融相关议题的管理、监督与讨论等内容。

法人金融机构强制披露,分支机构可披露其总行/总公司情况或不披露。

高级管理层

环境、绿色金融管理职位

强制

金融机构负责管理环境、绿色金融相关事务的管理职位、主要职责、报告路线等。

环境、绿色金融相关内设机构、工作机制与流程

高级管理层中设置的环境、绿色金融相关委员会等内设机构及其工作机制与流程。

专业部门层面

绿色金融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金融机构专业部门绿色金融相关工作情况包括:

-(如有)绿色金融专职部门设置情况,专职员工数量,主要职责,总行可披露设置了绿色金融专职部门的分支机构数量等;

-(如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如绿色支行)设置情况,设立时间,专职员工数量等;

-现有部门与环境管理、绿色金融相关的职责分工情况。

政策制度

内部政策

现行的环境、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制度

强制

金融机构应披露现行有效的相关政策制度文件,包括文件名、发文字号、主要内容及执行成效等信息。其中:

-银行应披露绿色信贷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披露绿色债券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及统计制度;

-非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披露其绿色投融资策略;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披露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包括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等要求;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披露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绿色投资策略,制定的与被投资对象就绿色投资事项进行沟通的机制,参与并督促被投资对象环境信息披露、碳排放治理和环境绩效改善提升的机制等;

-各业态金融机构应披露绿色统计制度、绿色投资评估制度等其他环境、绿色金融相关政策。

金融机构应单独列示报告期内新修订或新增的制度。

报告期内实施的新政策

外部政策

遵循的外部环境、气候及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法规情况

强制

包括国际公约、国家及所在地区的环境或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应说明相关政策与机构的相关性,及其可能对机构产生的影响。

强制

披露报告期内金融机构受到的生态环境、绿色金融相关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

加入国内外相关倡议组织的情况

鼓励

(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赤道原则、负责任投资原则(PRI)、负责任银行原则(PR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科学碳目标(SBTi)等倡议组织。

环境风险管理

环境风险及机遇管理机制

环境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流程

强制

金融机构采取的识别、评估和持续监控重大环境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工作流程、使用的评估指标、考虑的环境议题和利益相关方等。

业务风险管理流程中对环境风险和机遇的体现

指金融机构在对投融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投融资决策、投(贷)后管理等业务风险管理流程中纳入环境风险和机遇因素的方法和相关工作流程。

针对环境相关风险暴露的应对预案

/

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大环境议题

识别、评估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重大环境议题

鼓励

/

对相关环境议题的管理方针和具体措施

识别的环境风险和机遇

识别的短期、中期、长期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

强制

短期、中期、长期环境与气候风险和机遇分别指1-3年、3-7年、7年以上时间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具有实质性财务影响的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因素。金融机构可参考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中相关指引进行风险和机遇的分析和披露。

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对战略、业务和财务规划的影响

指环境和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的战略、业务和财务规划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

应对环境影响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根据识别的环境相关风险和机遇,说明机构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相关工作成效。

环境风险量化分析

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开展情况及未来计划

鼓励

情景分析指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对未来事件导致的各种潜在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压力测试指将金融机构或资产组合置于设定的极端市场条件下,以检验其在关键市场变量突变压力下的表现。

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采用的方法学、模型和工具

鼓励金融机构说明应其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采用的理论方法学或模型说明,例如以财务传导模型、净现值法、资本定价模型等方法开展了环境压力测试。

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结论

指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得到的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资产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如对违约率、风险敞口等的影响。

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实际应用效果

指基于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机构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实际对策和应用成效。

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

经营活动能源消耗

营业办公(固定源)消耗的化石能源

强制

化石能源包括煤炭(吨)、柴油(升)、汽油(升)、天然气(立方米)等,金融机构应按照实际消耗的能源种类分类披露。

自有交通工具(移动源)消耗的燃油

强制

包括柴油(升)、汽油(升)等。金融机构可按照燃油费用支出或车辆行驶里程记录测算自有交通工具消耗的燃油。

自有采暖(制冷)设备消耗的化石能源

强制

(如有)如金融机构自有采暖锅炉消耗的煤炭等,折算为吨标煤表示。

营业办公消耗的电力总量及人均用电量

单位:千瓦时。

购买的采暖(制冷)服务消耗的燃料

(如有)金融机构购买的采暖及制冷服务所产生的化石能源消耗,折算为吨标煤表示。

雇员因差旅出行乘坐的交通工具消耗的能源

指员工差旅出行乘坐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消耗的能源总量,折算为吨标煤表示。

营业办公

耗水

耗水总量

强制

单位:吨。

人均耗水量

纸张消耗

营业、办公纸张消耗总量

强制

单位:吨。

回收纸用量及比例

鼓励

/

废弃物排放

营业、办公场所的废弃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强制

金融机构可按废弃物种类(如一般废弃物、废弃电子产品等)进行披露。单位:吨。

温室气体排放

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范围一)

强制

包括营业办公化石能源(煤、柴油、汽油、天然气)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自有交通运输工具燃油(柴油、汽油)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自有采暖(制冷)设备化石能源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范围二)

包括营业办公消耗外购电力、采暖(制冷)服务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计算范围二排放时,深圳地区机构建议使用《广东省市县(区)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中2018年广东省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4512kgCO2/kWh作为电力排放因子,其他地区机构可采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规定的0.4512kgCO2/kWh作为电力排放因子。

其他经营活动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三)

强制

雇员差旅出行及差旅住宿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办公用纸(回收用纸)、用水、废弃物(废水)处置等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及其他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

(投融资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在“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部分单独披露)。

除二氧化碳以外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

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计算披露除二氧化碳以外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单位CO2e。

经营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强制

上述强制披露的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人均排放量。

人均经营活动二氧化碳排放

环保措施及环境效益

环保措施

强制

报告期内实施的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等措施(如线上业务、无纸化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低碳出行等)。

资源节约量

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报告期内上述相关措施产生的环境效益,包括资源、能源、温室气体排放、废弃物排放减少量,并说明计算依据。

能源节约量

温室气体减排量

碳抵消信用

碳抵消/碳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鼓励

(如有)金融机构应披露购买或投资开发的在温室气体核算边界以外的减排项目/减排信用额度信息,建议披露购买的核证减排量、项目名称、类别等信息。

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

整体投融资情况

投融资概况及较上一报告期的变动情况

强制

金融机构应披露报告期末机构的行业投融资结构,包括各行业的投融资金额及比例,及较上一报告期的变动情况。金融机构可依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投融资标的进行行业分类。

根据投融资情况识别的主要环境影响

鼓励

金融机构可依据投资组合中资产类别、投向行业、投向国家/地区等,分析投融资组合相关环境影响的显著性和实质性。

绿色投融资活动情况

银行

绿色信贷

强制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末绿色信贷余额(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万元),绿色信贷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不良贷款余额(万元)及不良率(%),上述指标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企业)名称及所属《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或《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其他项目及企业绿色评估认定标准中所规定的类别。

金融机构应披露绿色信贷的界定及统计口径依据,绿色企业及项目界定依据。

绿色债券

强制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末持有的贴标绿色债券余额(万元)、占总债券持有余额比重、超期未兑付的余额(万元)、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以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名称和所属《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四级目录。

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非结构化融资产品,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以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下同)

鼓励

鼓励银行披露报告期末持有的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余额(万元)、占总债券持有余额比重、超期未兑付的债券余额(万元)、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以及“投向绿”债券支持的项目类别。

“投向绿”债券是指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至少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GBP,2021》、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气候债券分类方案》三项标准之一。同时,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资金规模在债券募集资金中的占比应不低于50%。在募集资金用途信息不足以支持对债券进行绿色属性识别的情况下,债券发行人来源于绿色产业的主营收入占比不低于50%。(下同)

其他绿色投融资产品及服务

鼓励

包括绿色主题理财产品、绿色债券承销/发行等。


重要客户环保合规情况

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重要客户在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情况。

金融机构应披露“重要客户”界定依据,例如可将报告期末授信余额排名前十的客户,或报告期末授信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大于等于1%的客户定义为重要客户。

信托公司

代客户管理的绿色投资资产

强制

信托公司应披露绿色投资资产报告期末余额(万元),占代客户管理的资产总额比例(%),及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

披露本指标时应对“绿色投资资产”的界定依据进行说明。

开展绿色信托等业务所运用的绿色金融工具的投融资情况

强制

信托公司应分别披露各类绿色金融工具报告期末的余额(万元),占绿色投融资资产总值的比例(%),及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

绿色金融工具包括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

贴标绿色债券强制披露,鼓励披露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

金融租赁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运用的绿色金融工具投融资情况

强制

金融租赁公司应分别披露各类绿色金融工具报告期末的余额(万元),占绿色投融资产总值的比例(%),及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

绿色金融工具包括绿色租赁、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等。

贴标绿色债券强制披露,鼓励披露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

保险业金融机构

绿色保险产品与服务

强制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按绿色保险产品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末产品承保情况,及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

绿色保险包括不限于环境污染风险保障类产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产业风险保障类产品、农业风险保障类产品、绿色信贷风险保障类产品、巨灾风险保障类产品等。披露本指标时应对“绿色保险”的界定依据进行说明。

保险资金投资于绿色金融工具及绿色企业(项目)情况

强制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披露报告期末投资于绿色投资产品的余额(万元),包括绿色企业(股权及证券)、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主题基金等。

披露本指标时应对“绿色投资产品”(包括绿色企业、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主题基金)的界定依据或方法进行说明。

贴标绿色债券强制披露,鼓励披露未贴标的“投向绿”债券。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绿色资产管理产品

强制

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绿色主题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运作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新发行的绿色主题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万元),运作的所有绿色主题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万元),绿色主题资产管理产品占资产管理产品总规模的比例(%)。

披露本指标时应对“绿色资产管理产品”的界定依据或方法进行说明。

自有及管理资产投资于绿色金融工具及绿色企业(项目)情况

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自有及管理的资产投资于绿色企业(股权及证券)、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等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资产市值(万元),占绿色投资资产总值的比例(%),较上一报告期末的变动情况(%)。

披露本指标时应对“绿色金融工具”“绿色企业(项目)”的界定依据或方法进行说明。

其他绿色投融资服务

鼓励

包括绿色债券承销/发行、绿色企业上市等。

披露本指标时应对相关服务的“绿色”属性界定依据或方法进行说明。

其他绿色投融资活动

鼓励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自行披露上述指标中未提及的其他绿色投融资产品及服务。

披露本指标时应对相关服务的“绿色”属性界定依据或方法进行说明。

棕色资产投资情况

/

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投向棕色资产的投融资余额、占比、变动情况。

金融机构披露该项指标时应说明棕色资产判断依据。

绿色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

银行

绿色项目贷款的环境效益

强制

金融机构应披露支持的绿色项目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一般根据金融机构对项目的融(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分摊折算绿色项目产生的各类环境效益,金融机构绿色投融资活动的环境效益等于全部绿色项目的环境效益之和。

金融机构应当披露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产生的节能量、碳减排量、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氨氮削减量、二氧化硫削减量、氮氧化物削减量、节水量、总氮削减量、总磷削减量;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投资的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减排量、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替代化石能源量、一氧化碳削减量、碳氢化合物削减量、生化需氧量削减量、固体废物处理量、污水处理量、废气处理量、水资源循环利用量、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量、清淤量、固碳量、释放氧气量、减少/替代化学农药施用量。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的绿色企业或绿色项目的污染达标治理面积、新增绿地面积、无毒无害原料生产与替代使用量、绿色建筑等级和面积、建设长度/里程、货运周转量、客运周转量。

鼓励金融机构披露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效益的投融资比例及效益、绿色产品/设施生产的投融资比例及效益、具有生态系统保护效益的投融资比例及效益、具有污染治理效益的投融资比例及效益、具有海绵城市建设效益的投融资比例及效益、具有土地节约效益的投融资比例及效益、具有防洪效益的投融资比例及效益、绿色服务的投融资比例及服务应用场景。

绿色债券投资的环境效益

强制

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环境效益

鼓励

信托

公司

绿色信托贷款(项目)、绿色债券投资的环境效益

强制

绿色股权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的环境效益

鼓励

金融租赁公司

绿色债券投资的环境效益

强制

绿色租赁、绿色资产证券化

鼓励

保险

公司

绿色保险产品、保险资金的绿色投资的环境效益

鼓励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绿色资产管理产品

的环境效益

鼓励

投资对象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强制

证券业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基于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整体投融资活动碳排放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

强制

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总体碳排放量为所有投融资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总和。

其中,银行应参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按项目融资与非项目融资分别披露信贷业务排放量;其他金融机构可参考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TCFD《实施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PCAF《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等国内外相关标准开展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核算,并对采用的核算方法、参数、假设等进行说明。

披露本指标时应说明报告部分投融资业务占同类型业务的比例,比例可按照报告的业务数量或业务金额进行计算。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强度

以余额(或市场价值)标准化的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元。

投融资活动碳核算计划

金融机构应对测算、披露其投融资业务碳排放量的计划以及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说明。

能力建设

宣传教育

为提升员工及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所举办的培训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情况

鼓励

报告期内面向员工及社会大众开展的各类环保培训及公益活动,建议披露活动内容、参与人次、活动效果等信息。

创新及研究

绿色金融创新实践案例

/

鼓励

指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开展的产品服务创新及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机构应披露创新案例背景、主要做法、主要成效、相关产品/业务规模等。

绿色金融成果奖项

绿色金融、环境风险分析相关研究成果

强制

/

绿色金融奖项

报告期内获得的权威机构授予的绿色金融相关奖项。

绿色金融

研究

/

鼓励

金融机构开展或参与的绿色金融相关课题研究及成果。

数据质量管理

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

/

强制

金融机构应披露内部的环境相关统计数据收集、校验、管理流程,以及为保障数据安全性和数据主体权益采取的措施,包括定期对本机构环境相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梳理和校验工作,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及流程,进一步提升相关基础数据质量及保证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加强环境数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采用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性和数据主体权益。

金融机构应披露本机构现有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机制的建设进展或计划。

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

金融机构应披露对可能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或数据安全事故建立的应急预案情况。

金融机构应披露本机构现有工作进展或计划。





关于《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30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双区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绿色金融良好生态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一等问题,条例规定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应有序强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要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主要目标

  透过制定和实施《指引》,进一步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细致、实操、先进的指导,促进金融机构提升自身环境绩效的改善与提升,推进环境信息披露的客观、准确、科学、可比,为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编制过程

  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基础研究,《指引》编制工作于2022年正式启动,编制过程中系统梳理国内外具有领先性、代表性的环境及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文件,确保《指引》与现有行业标准充分衔接、与国际先进理念实践接轨;同时,先后多次组织深圳市各业态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召开座谈会,调研了解市场主体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及实操难点;最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深化提升《指引》的有效性、科学性与规范性。

  四、政策内容和亮点

  《指引》准确贯彻《绿金条例》工作要求,充分衔接《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标准框架,从战略目标、治理结构、政策制度、环境风险管理、经营活动环境影响、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数据质量管理等九个维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

  (一)细化指标要求,推进披露工作规范可比

  《指引》遵循行业标准框架,细化明确指标含义及核算披露方法,提升金融机构对披露要求理解的准确性,增强披露工作的规范性,推进披露数据的可比性。

  (二)对标国际先进,带动气候信息披露先行示范

  《指引》与国际气候与环境披露实践接轨,率先提出金融机构开展自身运营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碳排放、整体投融资业务碳排放的核算与披露要求,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三)定量定性结合,推动环境绩效综合提升

  《指引》要求金融机构从战略、治理、风险管理多领域披露机构内部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绿色投融资业务活动数据、绿色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非绿资产环境影响等指标纳入披露范围,从定性及定量两个维度展现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与机遇的管理应对,推动金融机构系统谋划绿色金融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的资本配置计划,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

  (四)强制鼓励并行,循序推进指引落地实施

  《指引》综合考量各业态金融机构在披露范围、披露程度及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测算的工作难度,以强制性与鼓励性指标并存的方式确保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可行性与有序落地实施。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