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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20〕19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坚持‘不落一村、不落一户、不落一人’,切实做到‘三个清零’”总体目标任务,深入实施我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全面提高低收入农户的发展和保障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低保低边对象进退条件的认定

各地要坚持“应保尽保”工作原则,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低保、低边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非台州户籍人员与台州户籍人员因婚姻关系并在台州共同生活,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低边认定条件的,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额时该人员应当纳入低保、低边家庭人口数。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低保、低边家庭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因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低边家庭认定条件的,可以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无子女或有子女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低保、低边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认定条件分别放宽到低于当地同期6倍、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落实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收入认定和补差政策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规定开展低收入农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各项收入核算工作,对已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不得计入家庭收入,同时对医疗、教育等必需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按规定进行核算,确保精准核定低收入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在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人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享受低保金。

三、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资助标准

全面消除因贫失学、辍学现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100%。各地要提高对义务教育阶段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在执行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将“营养餐”的资助标准提高至不低于省定标准的1.3倍。鼓励各地创造条件解决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就读高中和大学的生活困难。

四、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元。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为400元。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五、提高低收入农户住房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要对低收入农户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改造一户,实现动态清零,配套补助应不低于省定标准。鼓励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通过新建、盘活或临时安置等方式建设“周转房”,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安全住所。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和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周转房”建设,对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调整和用地指标的,应提前纳规、优先保障、简化手续。对于盘活闲置农房用于低收入农户居住的“周转房”,在享受各级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制定专项补助政策。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周转房”建设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大扶贫救助基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尤其是扶贫重点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县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基金可与慈善组织合作,接收慈善组织的定向捐赠,开展相应的慈善扶贫活动。基金重点对因病、因灾、因学和其他原因致困且各类保障政策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扶贫重点乡镇(街道)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救助基金,按照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七、引导和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行动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与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对于安排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就业、代售低收入农户农产品的,可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对于市场主体在重点帮扶村设立来料加工点、扶贫车间等,且吸纳本村一半以上有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就业的,以及实施代种代养、股份合作等扶贫项目的,可给予场租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

八、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

坚持县级政府主导,依托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平台,将难以巩固提升的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纳入飞地抱团发展项目。深化山海协作机制,加强对口“消薄飞地”建设,鼓励“消薄飞地”采取收益保底+税收分成方式实施,其中,年保底收益不低于“飞出地”总投资额10%计算,税收分成由合作双方依据投资比例等因素协商确定。全面落实村留用地政策,鼓励村集体将零星、分散的留用地进行集中连片开发、组团发展和统一经营管理,获取稳定收益。市、县两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帮助结对村招引项目、发展产业和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市级帮扶单位为结对村每年落实帮扶资金(含慰问金)最低标准提高到8万元,原则上不能低于该标准。

九、强化各类扶持政策的统筹与管理

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严格公示公告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移用、挪用,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零容忍”,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高效。对于上级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不同级别或不同类别补助政策叠加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同项救助金额在未超出低收入农户个人应当支出总额的前提下,可享受相关政策叠加,相关补助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安排安置区住房和“周转房”建设,结余指标收益优先确保扶贫领域的支出。各地要对政府性各类补助资金发放实施“一卡通”,通过社会保障卡等渠道直接发放到低收入农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0-10-16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推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关注的工作之一,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密集到各地调研,推动此项工作。7月2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推进会暨扶贫结对帮扶团组长会议,对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出台《意见》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会议精神,围绕补短板、高水平、创特色,着力减轻低收入农户家庭负担,提高低收入农户保障水平,保质保量完成脱贫攻坚各项任务,为全市高水平全面小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9条,条条都是“干货”。

一是准确把握低保低边对象进退条件的认定。主要就低保低边对象的边界进行明晰,对进退的条件有所放宽。重点对相关非台州市户籍人员纳入低保低边对象认定范围,对因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低边认定条件的给予一年渐退期,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低保低边对象财产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二是落实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收入认定和补差政策。主要就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低收入农户收入核算工作作出强调。重点对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人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核算适当放宽,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待遇加强保障。

三是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资助标准。主要就加大义务教育阶段低收入农户等困难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提出意见。重点提高“营养餐”资助标准,鼓励各地创造条件解决高中和大学阶段生活困难。

四是提高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标准。主要就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保、低边和因病致贫对象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作出规定。

五是提高低收入农户住房安全保障水平。主要就低收入农户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提出要求,对“周转房”建设提出意见。重点提出通过新建、盘活或临时安置等方式建设“周转房”,并对各地“周转房”建设资金、用地保障以及市级财政奖补等作出规定。

六是加大扶贫救助基金支持力度。主要就各地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以及基金主要用向提出意见;并对市级财政奖补方式、额度作出规定。

七是引导和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行动。主要就激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政策出台提出意见。重点从安排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就业、代售低收入农户农产品、设立来料加工点、实施股份合作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是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主要就发展飞地抱团项目、加强“对口飞地”建设、落实村留地政策、部门结对帮扶等提出意见。重点就“消薄飞地”收益分配方式、加大部门结对帮扶力度等提出要求。

九是强化各类扶持政策的统筹与管理。主要就扶贫资金管理、扶持政策叠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用地指标、收益优先用向、资金发放“一卡通”等提出意见。重点就扶持政策可叠加情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用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扶贫领域等作出规定。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联系处室:市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595113。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