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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菏发改价格〔2021〕3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发部,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价局菏价费发﹝2018﹞52号文件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做好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菏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继续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费标准的60%收取。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为不超过20%。
四、执行时限。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9日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2-29 有效范围: 山东 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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