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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的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的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衢政发〔2016〕55号规定,删去第一部分第(三)项中“4.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和“5.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应当优先留用一方”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