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地1989]18号 1989-02-2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