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见附件2)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见附件1),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销售价格”以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附件一所列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四、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须对购销合同、销售的产品、购货企业等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无误后,批准其办理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比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清单 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序号 | 税号 | 设备名称 | 备注 |
1 | 89052000 |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 | |
2 | 浮式钻井船 | ||
3 | 钻井平台 | ||
4 | 生产平台 | ||
5 | 处理平台 | ||
6 | 生活平台 | ||
7 | 烽火台 | ||
8 | 84304111 84304129 | 钻机模块 | |
9 | 73081000 73083000 73089000 | 过度段 | |
10 | 生活模块 | ||
11 | 处理模块 | ||
12 | 89012021 89012022 89059090 89079000 | 浮式生产储油轮 | |
13 | 浮式储油轮 | ||
14 | 单点系泊系统 | ||
15 | 水下油气罐 | ||
16 | 栈桥码头 | ||
17 | 89019050 89040000 | 三用工作船 | |
18 | 89012021 89012011 89012012 | 穿梭油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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