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24 黔国税发〔2006〕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机动车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好发票的缴销、发售工作,确保新版《机动车发票》按时启用。
三、新版《机动车发票》为机打票,省局已将开票软件及软件操作说明放在省局89.16.16.9服务器“征管处下载蒙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目录下,请各地自行下载。各地征管部门、信息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做好新版《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的下发、安装及培训工作。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发票用前宣传、培训,用中指导、管理,用后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新版《机动车发票》顺利使用。
五、新版《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销售价格省局已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批。在收费标准未批复前,各地暂按每份1.1元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后,按批复价格与纳税人结算,也可在纳税人续购发票时抵减多收工本费。
六、各地在推行新版《机动车发票》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