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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48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1-04-05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2﹞144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88号《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