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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3月06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3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会[2015]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 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 172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二、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企业存出保证金,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并在第29行项目下,增设“其中:存出保证金”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质量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