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规定,自2016年12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保证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专发[1993]357号《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转发你局,请即与当地外办、教委等主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研究人员减免税问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为有助于该文件执行,便于具体操作,我局已整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一并转发你局,请参照执行。对于该表中未明确免税期或免税条件者,我局正同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商榷,一旦明确,另行通知。
附件:
1.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及附件1.5.10
2.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