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2〕79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2-03-3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5号规定,文件中关于列名贵重产品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单位经营,出口后方可办理退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出口企业出口上述文件列名的贵重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统一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国税发〔1991〕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自产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对不属于附表所列范围的外贸、工贸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过去指定经营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企业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照此执行。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