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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
企业所得税
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159号
2008-7-9
税谱
®
提示:根据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
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8〕
635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已印制的《
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继续使用,但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宣传辅导,特别是对"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关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税款计算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28号
)所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其中50%适用总机构税率,由总机构预缴;剩余50%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的比例及其0.35、0.35、0.30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后,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预缴。
关于申报表的填报:因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0中
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的数据可以修改并允许强行保存,所以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申报表中有关栏次关系不成立的问题,由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人员在2.0中手工修改《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8、19、20行以及《
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等相关栏次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