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1〕83号
)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1〕83号
)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