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1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