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6号 1994-02-04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
国税发〔1993〕153号
印发的《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