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本公告施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3号《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6-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15 |
交通运输业 |
10-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20-25 |
娱乐业 |
25-30 |
其他行业 |
20-30 |